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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疑似窃贼” 广西都安7男子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05-13 16:28: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农民蒙华,伙同他人对一个“疑似窃贼”实施敲诈勒索,获款7000元,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涉案的7人均领到刑罚,悔之晚矣。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蒙华等7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

    2010年4月1日15时许,蒙华、潘云等多人聚集在蒙华家喝酒,一直喝到当晚7时许,因酒水不够,蒙华和一个同伴开车到村外买酒。在回来的路上,看见青年男子蓝某(双方并不认识)独自在公路上行走,蒙华见其“形迹可疑”,即下车叫住蓝某,对蓝某进行质问、殴打,逼蓝某承认有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后他们强行将蓝某带回蒙华家中,在蒙华家中,蒙华、潘云等多人共同对蓝某进行逼问和殴打,继续逼蓝某承认有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并让蓝某打电话回家叫家属来解决问题。当晚9时许,蓝某的叔父接到电话后赶到蒙华家。蒙华、潘云等人当着蓝某的叔父的面让蓝某承认有盗窃行为,蓝某否认,蒙华、潘云即对蓝某进行殴打,潘云还拿刀将刀背架到蓝某的耳朵上对蓝某进行恐吓,要求蓝某的叔父交钱作为最近村里丢失财物的补偿。蓝某的叔父无奈答应,经讨价还价,蓝某的叔父被迫取出7000元钱交给蒙华等人后带蓝某离开了蒙华家。随后,蒙华等人共同瓜分赃款。

    2010年4月4日,涉案的韦某、潘云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蒙华等人已把7000元钱退赔给蓝某的叔父。

    2010年9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华、潘云等7人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方法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犯罪过程中,蒙华是主犯,其他被告人是从犯。韦某、潘云到公安机关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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