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当事人擅自扣车抵债 法官异地调解终了结
发布时间:2011-05-16 13:35: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陆朝新)   5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驱车前往位于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的申请人所在地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擅自扣押的小型汽车作抵债处理,并于调解之日一次性履行欠款4.8万元。

    罗固恒与叶发录系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刘海系广西田阳县人。因生意上的关系,2009年12月30日,刘海向罗固恒借款8万元,限于2010年6月30日还清。由于刘海逾期还款,罗固恒于2010年12月27日向田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海偿还欠款本金8万元及其利息5000元。田阳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2月20日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海于4月15日前还全部欠款。法院作出的(2010)阳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海未按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罗固恒便于4月25日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刘海在罗固恒向法院提起诉讼前,以叶发录的名义购买一辆车牌为桂M62131号小型汽车自行使用。2010年9月,罗固恒得知这一情况后,擅自将该车扣押抵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双方均一字未提。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海提出申请执行人罗固恒已将其所有的车辆扣押作抵债。

    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法院深入异地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刘海亦同意到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与罗固恒、叶发录对证。5月16日,田阳法院执行法官驱车前往巴马瑶族自治县异地主持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叶发录承认该车的实际所有权是刘海的,但由于购买发票及行驶证均系叶发录的名字,故三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海同意以1.2万元的价值抵债,尚欠的4.8万元于调解当日全部付清。



责任编辑: 张永抗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