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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夫不搬离共有房屋 前妻上法庭维权
发布时间:2011-05-17 13:23: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前妻要求前夫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自动搬出房屋,但遭前夫拒绝,前妻为此上法庭维权。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唐光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出原告韦晓莉所有的房屋。

    10多年前,都安县的男青年唐光与女青年韦晓莉,认识后恋爱、结婚。2003年间,二人建成房屋一栋。因感情不和,2008年10月20日,经协商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且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栋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将于2009年春节后自动搬出。”但离婚后,唐光未按照约定自动搬出房屋,而是继续居住在该房屋至今。韦晓莉多次要求唐光自动搬出,均遭拒绝。

    2009年6月10日,心有不甘的唐光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韦晓莉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内容无效。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唐光的诉讼请求。2010年6月2日,原告韦晓莉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光立即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

    被告唐光辩称,《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诉争房屋处分的约定,是无效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韦晓莉、被告唐光2008年10月20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该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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