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曾因盗窃入狱,在出狱后仅隔几个月,又干起了“老本行”再次行窃。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金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7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张金玉在巫山县九码头停车场,将余伟停放的渝AR1270中巴车车门打开,盗走车上的电瓶1个,以4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拖板车收废品的人。次日凌晨1时许,张金玉再次盗走该车上的电瓶1个,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平湖路赵长美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029.6元。同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张金玉进入平湖路水泥厂旁严兴琼的仓库内,盗走挖机制动轮4个,分别卖给平湖路张辉等人的废品收购站。次日下午,张金玉再次进入该仓库,盗走挖机制动轮2个,卖给平湖路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挖机制动轮价值5082元。被告人张金玉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金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11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金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