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举办婚礼未登记 分手后为彩礼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1-05-19 10:46: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对农村青年,按习俗举行婚礼后,未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最后这桩婚姻无疾而终,双方为彩礼产生纠纷,订婚彩礼金是1500元还是15000元,双方各执一词,引发争议。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8年农历11月10日,澄江乡男青年陆子辉与女青年苏芳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陆子辉的伯父陆俊以长辈的身份将一个红包送给苏芳。后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陆子辉称曾多次催促苏芳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苏芳却常找借口搪塞。加上“夫妻”俩性格不合,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在一天天淡漠。2009年4月19日,对婚姻感到绝望的苏芳毅然返回娘家居住,与陆子辉分居至今,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2009年7月2日,陆子辉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芳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和其他财产共计20185元,其中订婚时的彩礼金15000元。 在法庭上,陆子辉一方坚持称订婚彩礼金是15000元;而苏芳坚持称红包里彩礼金仅仅是1500元,不是15000元。双方都派出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认为,陆子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证人陆俊(陆子辉的伯父)说他只是帮陆子辉将一个红包送给苏芳,红包里具体有多少现金他不清楚。另一个证人是陆子辉的母亲。而苏芳称有三个证人在场亲眼见其打开红包时,里面只有彩礼金1500元。因此,法院只能认定彩礼金为1500元。同时,陆子辉称在“报好送钱”前和举行婚礼后还先后送给苏芳1100元、1600元、1100元现金,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且苏芳也否认收到这些钱,因此法院对陆子辉的说法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子辉为了达到与苏芳结婚的目的,按当地习俗送给苏芳彩礼,苏芳接受彩礼后并没有与陆子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陆子辉要求返还彩礼,理由充分,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都安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苏芳返还给陆子辉彩礼金1500元;驳回陆子辉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陆子辉与苏芳都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陆子辉给苏芳家红包的性质和金额的问题。双方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该红包的性质应认定为彩礼。因此,苏芳认为属于赠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陆子辉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彩礼的金额为15000元,因此,陆子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苏芳承认自己收到1500元的红包,法院认定陆子辉给付的彩礼数额为1500元。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苏芳应该是返还的主体,苏芳的父母不应负连带返还责任。 综上,陆子辉与苏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河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