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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龙陵法院公开宣判郑清等人故意伤害一案
发布时间:2011-05-19 13:30: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路)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郑清、李顺、陈荣故意伤害一案,并判处郑清、李顺、陈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郑清、李顺、陈荣等人驾驶微型车从龙陵县镇安镇八0八村干河组行至八0八水库坝基下三百米左右路段时,因何某酒后阻拦车,三被告人随即停车,便与何某发生争吵,后被他人劝开。何某不服气,便从李平家经销店拿出菜刀追找郑清,郑清到八0八水库管理所躲避后,何某又持菜刀去李平的经销店找李顺,期间郑清、李顺、陈荣得知情况后,各自从路边拿一根木柴至李平家经销店门口,将何某等人打伤。经鉴定,何某所受伤为重伤,何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清、李顺、陈荣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清、李顺、陈荣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清、李顺、陈荣的犯罪情节、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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