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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盗贼推车 判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1-05-25 09:10: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映红 秦泽湘)   因接受盗窃犯的雇请,帮其推车,并收受每日50元的好处费,5月23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莫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日、3月10日,尹某(另案处理)分两次从湘潭市基建营麦当劳餐厅前坪停车坪共盗窃二辆电动车,3月6日,尹某从湘潭市基建营心连心超市前坪停车坪盗窃一辆摩托车,并将所盗窃的车辆销到湘潭市雨湖区陈某(另案处理)处,陈某雇请被告人张莫帮其推车,给张莫每日50元的报酬。该三人在交易的过程中,被当场查获。经湘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69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莫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人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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