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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不成打伤人 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05-25 14:06: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偏僻山村农民陆家财,因追债不成,恼怒之下将他人打伤。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家财有期徒刑6个月。

    2009年10月23日晚10时许,陆家财(化名)因韦滨(化名)的妻子欠钱,而去韦滨家中追债,当时韦滨的妻子不在家,陆家财与韦滨因这笔债务发生口角,双方火气都很大,结果扭打起来,打斗过程中,韦滨将陆家财的额头咬伤。陆家财被咬伤后很气愤,遂打电话叫几个朋友来帮忙。陆家财的朋友来到后,有了“底气”的陆家财即上前殴打韦滨,并拿起一个垃圾戳扫向韦滨,垃圾戳的锋利部位将韦滨的头部打伤。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韦滨头部的伤势属轻伤。

    案发后,陆家财外出,在其家属的动员下,2010年7月7日,陆家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0年7月21日,陆家财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家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陆家财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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