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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保修期内出故障 厂家推卸责任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1-05-26 11:53: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市民周实,向河池市一电脑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R620G笔记本电脑,这台电脑用了3个多月后,出现不通电故障,多次维修仍无法使用,从此这台电脑给他带来了诸多烦恼,为了维权,他最终走上了法庭打官司。
2009年4月18日,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中山路的居民周实向河池市某电脑有限公司(下称电脑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R620G笔记本电脑,价格4200元。仅仅3个多月,电脑出现不通电故障,周实于2009年7月30日将这台还在保修期内的电脑送给电脑公司维修。2009年8月13日,电脑公司告知周实来领取电脑。周实当场试机,不料发现电脑冒烟,无法使用,周实将电脑继续留在电脑公司处维修。 2009年8月14日,电脑公司将该电脑送到河池市某电脑维修站。2009年8月30日,周实接到电脑维修站通知,称该电脑因进水无法修复。 此后,周实多次要求电脑公司赔偿或更换同型电脑,协商未果。2009年12月22日,周实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电脑公司更换同型电脑或者退款。 电脑公司辩称,该电脑发生故障,是周实方面的原因还是电脑维修站方面的问题,其无法调查清楚,认为周实应把电脑维修站作为被告而不应把电脑公司作为被告,请求驳回周实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实所购买的电脑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将该电脑交由电脑公司维修,然其至今未能将电脑交还周实,致使周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周实选择销售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亦理由充分,法院应予以支持。电脑公司的辩解,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第155条等之规定,法院判决:由电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电脑价款4200元给周实。 电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电脑进水,可能是周实使用时进水,也可能是维修时进水,与电脑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定要赔偿的话,考虑折旧处理。 周实则认为,他所购的电脑不能修复完全是电脑公司的责任。由于电脑公司蛮不讲理,他现在已经不愿意接受电脑公司提出的换货方案,坚决要求退货。对于退货应当扣除的折旧费用,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判决。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周实所购电脑送交电脑公司以及电脑公司再送交电脑维修站时,各方均没有指出该电脑故障存在进水等不当因素,这说明,在周实将电脑送修时,电脑是不存在进水等不当故障的。显然,这是电脑公司与维修站之间的问题。对于周实的损失,电脑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周实所购的电脑,符合换货条件,同时,也符合退货条件。周实明确表示不同意换货而坚决要求退货,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应当依照该规定的日0.25%折旧率收取折旧费。周实购买电脑日2009年4月18日,至电脑送修日2009年7月30日,共计102天。折旧费为1071元。 综上,河池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该案民事判决;周实所购买的某品牌R620G笔记本电脑归属电脑公司所有,电脑公司退还周实电脑货款3129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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