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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同事争执致手指骨折 医疗责任需分担
发布时间:2011-05-26 14:06: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焕东 施俭)   近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方女士赔偿原告韩女士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103.23元,被告化纤公司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方女士、韩女士同在化纤公司筒子车间上班。2010年4月22日晚,方女士到车间接韩女士的班,发现韩女士生产的筒子成形有问题,遂把其生产的筒子拔下。次日上午,韩女士据此与方女士发生谩骂并纠扭致手指受伤。经医院诊断韩女士为右手无名指中节指骨骨折。韩女士治疗期间共损失9278.6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韩女士遂将方女士和化纤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发生纠扭,致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韩女士与其纠扭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有较大过错,故可减轻被告方女士的赔偿责任。被告化纤公司发现原、被告在车间争吵纠扭,已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教育,尽了相应的管理职能,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故对原告韩女士的物质性损失由被告方女士赔偿55%。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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