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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高空坠落致残 发包公司与雇主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05-26 14:25: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受雇拆除东昱公司厂房,不料高空坠落致高位截瘫。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雇主征先生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82万余元中的80%计65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东昱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2010年6月17日,东昱公司与征先生达成协议,该公司将其厂房材料彩钢板等出售给征先生,由征先生召集人员拆除厂房及废旧设备。征先生向东昱公司出具《承诺书》,言明,拆除过程中安全问题自行承担。次日,在拆房过程中,王先生站在约3米高的厂房顶部不慎跌落受伤。经司法鉴定,结论为王先生因坠落致颈椎骨折(颈5、6骨折),颈6脱位伴高位截瘫,腰1椎体骨折,额骨骨折伴少量硬膜外血肿等,现双下肢肌力0级伴大小便失禁,评定1级伤残,需终身护理依赖。为索赔损失,王先生将征先生和东昱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损失91万余元。

    征先生辩称与东昱公司间是彩钢板买卖关系,东昱委托自己找人拆除,故应承担相应责任;自己与王先生属无固定的、控制或支配的劳动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真正的雇主应为东昱公司,故东昱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表示愿意出一部分钱作为对王先生的补助。

    东昱公司辩称其与征先生不存在委托关系,与王先生发生雇佣关系的是征先生,故东昱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另外,王先生明知自己无拆房资质仍接受工作,也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东昱公司与征先生之间不仅存在买卖关系,还存在就旧房拆除工程的承揽合同关系。在拆房过程中,王先生等人仅为征先生提供劳务,因此征先生与王先生系雇佣关系。征先生因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先生在施工过程中未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对其受伤在主观上亦存在过失。鉴此,王先生应自行承担损失的20%。东昱公司将拆房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征先生施工,根据法律规定,东昱公司与征先生之间就安全问题达成的免责条款无效,东昱公司应当与雇主征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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