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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他人房屋 “二房东”被判返还定金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1-05-26 15:04: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静)
家住山东济宁的王剑将他人房屋转租给赵天,后因原租赁合同到期无法履行转租合同被赵天告上法院。近日,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王剑将他人所有的30㎡的房屋转租给赵天,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叁万元,租赁房屋使用至2011年3月份。合同签订后,赵天交付租金定金2000元和半年的房租15000元。2010年底原房主与王剑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并要求收回房屋。王剑遂提出退还所剩租金解除与赵天的房屋租赁合同,二人协商不成赵天将王剑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剑在未取得房屋转租权的情况下,将他人房屋予以转租,其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此给原告赵天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剑返还原告赵天定金2000元,并赔偿原告赵天违约金4800元。(以上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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