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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亲戚外出盗窃2万元 未成年人轻判1年半
发布时间:2011-05-26 15:37: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泽荣 钟宜华)
趁亲戚全家人外出赴宴喝酒,无人在家之机,便打的窜至亲戚家盗窃钱财20000元;另还偷走商店品牌香烟折合3640元。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荣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7日中午,被告人黄荣明偶然获悉被害人刘某(被告人母亲的姑父)全家人外出赴宴喝酒,于是打的窜至刘某家,用钢筋撬开房间门锁,盗走被害人刘某及其家人的现金18200元和黄金戒指1枚。后经鉴定,被盗的黄金戒指价值612元。案发后被告人的父亲向刘某退赔了赃款18200元。 2011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荣明偶然获悉被害人熊某(被告人外公的弟弟)全家人外出赴宴喝酒,于是打的窜至被害人熊某家,用铁棍撬开房间门锁,盗走被害人熊某的现金1500元。事后被告人的父亲向熊某退赔了赃款1500元。 2011年1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荣明骑摩托车窜至被害人陈某的商店,趁该店无人之机,用事先偷偷配好的该店卷闸门钥匙打开店门,偷走“芙蓉王”、“吉品金圣”等品牌的香烟35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销赃处查获被盗的香烟32条29包。经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36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荣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荣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其第一、二起盗窃的对象是被告人的亲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的赃款已全部退还及赃物已大部分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注:以上被告人的姓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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