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两90后小青年为弄点零用钱花,竟然去盗窃摩托车变卖后将赃款平分后挥霍。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卢光红、彭清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卢光红、彭清在巫山县笃坪乡场镇彭清住的寝室内,商量盗窃摩托车变卖后换取零用钱,卢光红乘座彭清驾驶的摩托车,从笃坪场镇出发,行至长槽村一组万方耀门前,将万正堂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红色“双庆”牌两轮摩托车盗走。次日清晨,卢光红、彭清以200元的价格将所盗摩托车卖给笃坪乡雪花村一组向文双,卢光红、彭清将赃款平分后挥霍。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56元。2011年2月9日,卢光红按鉴定价格将所盗摩托车款项退赔给万正堂。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彭清将摩托车款2356元的一半给付了卢光红。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光红、彭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事前共谋,事后共同销赃,所得赃款平均瓜分,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卢光红、彭清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系初犯,犯罪后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