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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入狱不悔改 再次盗窃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1-05-27 15:24: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曾因盗窃、脱逃三次入狱,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犯罪去偷东西。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何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彬在巫山县巫峡镇市政广场工商银行旁的一个缝纫店盗走店内“龙凤呈祥”牌(软盒)香烟一条、“白沙”牌香烟一条、“骄子”牌(新概念)香烟一条、“玉溪”牌(软盒)香烟一条、“芙蓉王”牌(硬黄盒)香烟4包、“黄鹤楼”牌(软蓝)香烟2包。被告人何彬自己消费芙蓉王、玉溪、黄鹤楼牌的香烟,其余香烟变价卖给了过路行人。被盗香烟价值556.4元。 2010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彬在巫山县巫峡镇章家湾三民联建房一、二单元楼梯间内,趁无人看守,用夹钳将白色塑料线管敲破,盗走红旗腾龙牌10m2铜芯电线178米,在废品收购站用剥皮机将电线绝缘层剥去后,剩下铜线10.5公斤,以508元的价格卖给巫山县巫峡镇文化小区飞云巷1号龚清平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281.6元。 2010年12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何彬在巫山县巫峡镇章家湾三民联建房二单元楼梯间内,用夹钳将白色塑料线管敲破,盗走红旗腾龙牌11m2铜芯电线330米(38.7公斤)。同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何彬准备将所盗电线卖到巫峡镇文化小区飞云巷1号废品收购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巫山县公安局将被盗红旗腾龙牌铜芯电线38.7公斤进行扣押并返还给了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37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2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彬曾因犯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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