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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从宽处理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宣城中院适用刑(八)改判未成年人刑事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1-05-30 09:00: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程同彬)
日前,安徽省宣城中院审结李祥、高四平等八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上诉一案,对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飞犯聚众斗殴罪,依照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认定其不构成累犯,依法予以改判。
被告人李祥因承包工程之事,于2010年10月31日持砍刀砸毁了金某某和高四平项目部的财产,寻找并声称要砍金某某未果。被告人高四平得知后,纠集薛健、林飞、陈起(另案处理)等十几人,拿出一把砍刀给陈起,到处寻找李祥,并打电话给被告人潘淇权进行问询。潘淇权预感到高四平要报复李祥,便纠集了被告人杨志军等人,李祥纠集了被告人杨志跃、覃世前等人,到郎溪县建平中学对面“创新装饰设计室”商量对策,潘淇权叫杨志跃和覃世前准备斗殴的器械。后被告人高四平带领十几人分乘五辆车,一到“创新装饰设计室”,陈起用砍刀砍碎玻璃门,薛健用脚踹、林飞用砖砸玻璃橱窗(财产损失价值合计1400元)。被告人李祥、潘淇权、杨志跃、杨志军见状手持长矛,覃世前持砍刀,冲到门外追赶,未追着对方的人,李祥、潘淇权、杨志跃、覃世前等人遂对停在“创新装饰设计室”门口薛健的比亚迪轿车及车内物品进行打砸(造成财产损失合计9286元)。薛健因脚踹玻璃受伤送医院,林飞等人在对方的追赶中逃离,被告人高四平见状驾车离开现场。 被告人林飞,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 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李祥、高四平等八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在认定被告人林飞具有从犯、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同时,又认定其系累犯、在聚众斗殴中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林飞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林飞不构成累犯,遂对其依法改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该案审判实践表明,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以教育为主的方针,以使他们更好地接受教育改造,以后能顺利融入社会。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还就未成年人犯罪的缓刑适用、前科报告义务及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等作出了相关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人民法院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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