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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子不悔改 帮人打架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1-05-30 10:52: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重庆巫山两刑释男子,出狱后不知悔改,朋友与人发生纠纷后赶去帮忙,将他人打伤。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光明、谭先军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7月6日15时许,巫山县宝山煤矿矿长游泽国与工人陈朝全、向安俊、黄承喜因工资纠纷发生争执,陈朝全打了游泽国。当日17时许,游泽国给刘衍军(已判决)等人打电话,让刘衍军等人来帮忙。刘衍军租用了张宗永(另案处理)驾驶的长安车,载着被告人王光明、谭先军及张世高、刘衍春、蔡仁燧、黄辉(均已判决)等人前往宝山煤矿。刘衍军等人在唐传慧的商店购买了两双球鞋,在商店外拿了几根柴块。刘衍军等人在“红沙岭”(小地名)处遇到方登权(另案处理)驾驶的皮卡车,遂转乘方登权驾驶的车辆。当车行至“崩口子”(小地名)时遇到向安俊,刘衍军、张世高、刘衍春、蔡仁燧、黄辉等人对向安俊进行殴打,并将向安俊拉上车,带至宝山煤矿。刘衍军、张世高、刘衍春、蔡仁燧、黄辉、王光明、谭先军等人到宝山煤矿后,与游泽国一起来到张祖荣商店外,叫躲藏在商店内的陈朝全、黄承喜出来。方登权将陈朝全劝出商店后,陈朝全被游泽国、刘衍军、刘衍春、王光明、谭先军等人打伤。游泽国等人还将陈朝全、向安俊、黄承喜的摩托车不同程度的毁坏。经鉴定,陈朝全、向安俊的损伤程度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光明、谭先军于2011年3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游泽国、刘衍军、张世高和张宗永与陈朝全达成赔偿协议,由游泽国、刘衍军、张世高、张宗永一次性赔偿陈朝全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2010年12月20日,游泽国、刘衍军、张世高、刘衍春、蔡仁燧、黄辉与向安俊达成赔偿协议,由游泽国、刘衍军、张世高、刘衍春、蔡仁燧、黄辉一次性赔偿向安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验伤费、鉴定费、摩托车修理费、诺基亚手机等各项费用12000元。2010年12月20日,游泽国赔偿了黄承喜摩托车修理费用1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光明、谭先军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2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光明、谭先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光明、谭先军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赔偿,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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