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按商家要求刊登广告 20万推广费广告公司承担
发布时间:2011-05-31 10:42: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焱)  家信利财公司与碧水源公司签订理财周报广告认刊书,约定碧水源公司委托家信利财公司投放品牌推广广告,合同生效后,家信利财公司如约发布了广告,但碧水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付款义务。家信利财公司将碧水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令碧水源公司支付广告费20万元及利息损失。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0年4月16日,北京家信利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信利财公司)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签订理财周报广告认刊书,约定碧水源公司委托家信利财公司在《理财周报》上刊登品牌推广广告,广告刊登日期为2010年4月19日,刊登费用20万元,付款日期为2010年4月16日。2010年4月19日《理财周报》C8、C9版,刊登“预祝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成功,股票简称:碧水源,股票代码:300070”,版面规格(高X宽)为484X620。但碧水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家信利财公司起诉要求碧水源公司支付广告费20万元及利息损失。

    碧水源公司认为,家信利财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和形式都不符合其要求。碧水源公司没有向家信利财公司送过广告稿,版面规格(高X宽)应当为310X242,刊登次数2,应该指的是刊登2次。因此,不同意家信利财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碧水源公司委托家信利财公司在《理财周报》上刊登品牌推广广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认刊书中约定的“碧水源公司必须在刊登前7天将广告稿送到家信利财公司,没有按期送到,家信利财公司不保证原订刊期,后果由碧水源公司自负”,只是赋予家信利财公司在碧水源公司未提供广告稿的情况下,可以不按原订期登载广告的权利,并未赋予家信利财公司可以自行决定稿件内容的权利。2010年4月19日《理财周报》C版广告的版面规格(高X宽)为484X620,该实际刊登版面规格与认刊书的约定不符。根据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刊登次数2,应该指的是刊登2次,每次规格(高X宽)为310X242。综上,家信利财公司刊登在2010年4月19日《理财周报》C版的广告,并不符合碧水源公司对于广告内容和形式的要求。由于家信利财公司没有按照碧水源公司的指示,完成碧水源公司所要求刊登广告的内容与形式,导致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由此产生的广告费用应由家信利财公司自行承担,故家信利财公司要求碧水源公司支付广告费20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家信利财公司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本案中,碧水源公司委托家信利财公司在《理财周报》上刊登品牌推广广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本案中,家信利财公司刊登在2010年4月19日《理财周报》C版的广告,并不符合碧水源公司对于广告内容和形式的要求,家信利财公司没有按照碧水源公司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务,没有维护碧水源公司的利益,导致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由此产生的广告费用应由家信利财公司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