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涛)
安然与张浩相邀一起去河里游泳,不幸安然溺水死亡。安然的父母遂将张浩告至法院,要求张浩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浩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安然与张浩均系未成年人,2010年9月12日下午,张浩邀安然一起去村中东头的河里游泳。期间,安然突然下沉并大喊救命。张浩见状便游上岸,折了一根河边的小杨树伸向安然,想把安然拉上岸。安然抓到小杨树后,仍然不断往水里沉,张浩见状感到非常害怕,便将小杨树松开,之后安然沉入水里。张浩便骑自行车回家了。张浩回家后,也没将此事告知其父母。三个小时后,村里的喇叭广播发现溺水死亡的儿童,让村民前去认领。此时,安然的父母才知道他们的儿子已经溺水死亡了。安然的父母与张浩家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将张浩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然与张浩同去河里游泳,二人为伙伴关系,均负有救助义务。虽然张浩为未成年人,没有直接实施救助的能力,但其完全可以向第三人或专业机构进行求助。可张浩在安然在发生溺水事件后,不但没有向他人求助,反而直接回家,并隐瞒了此事,导致安然丧失被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因此,张浩在本案中具有一定的过错。综上,丰县人民法院遂判决张浩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2016元。(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