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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90后青年相约去偷车 落入法网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1-05-31 13:39: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两90后小青年商量去偷摩托车,在巫山两镇上盗得摩托车二辆。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冯小贤(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冯辉(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晚,被告人冯小贤、冯辉在巫山县官渡场镇商量去偷一辆摩托车。二人在巫山县官渡场镇老桥对面的商店里买了一把剪刀后到巫山县抱龙镇贺家村六组(石碑街口)李绪恩门市前,采用剪线重接打火的方式,将龚克柱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车架号:8853305120,发动机号:53037804)盗走。当晚二人将摩托车骑回铜鼓镇,三天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魏明樟。2011年3月14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将该摩托车追回并返还给了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2281元。

    2011年3月6日晚,被告人冯小贤、冯辉在抱龙场镇雷庆虎家的院坝里,采用剪线重接打火的方式将石先富的一辆红色力帆摩托车(车牌号:渝FRE275、车架号:LF3PCK0018D000483、发动机号:81029030)盗回铜鼓镇后,由冯辉自己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3440元。

    另查明,2011年3月11日,巫山县公安局铜鼓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冯辉处将红色力帆摩托车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小贤、冯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7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事前共谋,共同作案,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冯辉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小贤、冯辉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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