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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杀人被判无期 母亲包庇被判缓刑
作者:周勤 吴明晓 发布时间:2011-05-31 16:02:53
由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付全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邓响玉犯包庇罪一案,5月30日于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付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邓响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朱付全因怀疑被害人把自己家的麦草垛烧了就怀恨在心。1999年11月15日20时许,朱付全遂伙同本村村民孟得志(化名,已判刑),准备了铜丝、匕首等作案工具,由孟得志以喝酒为名将孟光骗至孟得志家中。孟得志趁孟光不备,用铜丝勒住其脖子,朱付全用匕首猛刺孟光的颈部,孟得志用其从厨房拿来的菜刀朝孟光脖子上砍了数刀,致孟光当场死亡。后朱付全与孟得志一起将被害人孟光的尸体装入麻袋,移至村西的一个干沟内焚烧。次日孟光的尸体被人发现。朱付全向其母邓响玉要了300元钱,又向其叔朱海城(化名,已判刑)要了600元钱后外逃至重庆。被告人邓响玉得知了是朱付全伙同孟得志杀死了孟光,但在2010年9月8日公安机关向其讯问时,邓响玉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言。 经法医鉴定,其结论为:孟光系锐器伤击左侧颈静脉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他损伤加速死亡进程。 另查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朱付全的亲属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详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500元,孟详某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朱付全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付全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响玉明知其子朱付全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已构成包庇罪。朱付全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但鉴于本案系邻里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朱付全归案后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认定为朱付全具有悔罪表现,故对朱付全可从轻处罚。根据邓响玉包庇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邓响玉可宣告缓刑,遂依照刑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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