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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否认借款 汇款凭条助其讨回12万
发布时间:2011-06-02 08:58: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延常) 通过网上银行借给朋友12万,催讨欠款时,朋友却称不曾借钱,为此于光一纸诉状将朋友杨丽告上法庭,黑龙江省东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杨丽归还欠款的判决。 于光称:2009年6月,朋友杨丽向他借了12万元,催讨欠款时,对方表示从未向于光借款,但承认于光确实通过网上银行汇给她12万,但那是用于生意往来。 法院审理认为,于光提供的汇款凭证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至于收到的款项是否基于借款关系,虽然仅凭现有的汇款凭证等证据尚达不到证明的标准,但杨丽说该款是生意资金往来,但她不能举证。于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知道12万元并非小数目,不可能随意处分。因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既然对收到12万元人民币双方没有争议,那么在杨丽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款事实的前提下,就可以推定12万元是杨丽向于光的借款。 据此,法院判决杨丽偿还于光12万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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