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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乱堆放 致人触电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1-06-02 11:18: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旭 王峰) 无视电力法规的规定,将产生的废料堆放在自家使用的高压线路下,造成在校高中生姜浩触电损害。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莒南某某金属回收公司赔偿原告姜浩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02058.74元。 莒南某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是在莒南县朱芦镇驻地从事铁矿筛选的一家公司。 2010年6月24日下午,朱芦镇的在校高中生姜浩在走上莒南某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堆放废料的土堆,被土堆上方的高压电击伤,造成姜浩高压电烧击伤8%、右手腕缺血性坏死,构成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姜浩被该公司送往青岛市立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4987.47元。姜浩的损失为336 764.58元。 为了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姜浩将莒南某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莒南某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325962.5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料堆放在架空高压线保护区下的施工行为,违反了电力法规的规定,且没有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造成未成年人触电损害,电力产权人和废料堆放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限制行为能人,应当意识到接近高压线的危险,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调解无效,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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