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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万借条称违心所写 请求撤销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6-02 16:21: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的周必金,写给刘善凤一张27万多元的“借条”,过后周必金称“借条”是他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违心写的,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张借条。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周必金与刘善凤(女)都是金城江区的私营业主,常有资金方面的往来。2003年之前,周必金曾数次向刘善凤借款,至今仍有部分借款一直未予归还。刘善凤在催款未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29日,书面委托其外甥黄柯平向周必金催款。2008年8月30日,黄柯平等人找到周必金催款,向其说明情况,后双方各自驾车到刘善凤经营的门面,由周必金与刘善凤就欠款数额进行对帐。当日,周必金向刘善凤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刘善凤人民币贰拾柒万壹仟元整(271000.00元),2009年2月30日还清(用于石场开发使用)。” 2009年2月23日,周必金起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于2008年8月30日向刘善凤所立的借条。周必金称,他是在受到胁迫情况下才违心写下27万多元“借条”给刘善凤的,由此请求撤销。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必金主张刘善凤在催款时胁迫其立下借条,而本案现有证据仅证明周必金与刘善凤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刘善凤催款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刘善凤在催款过程中有胁迫周必金立下借条的行为。因此,周必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驳回周必金请求撤销于2008年8月30日写给刘善凤 “借条”的诉讼请求。 周必金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无法律特别规定之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周必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出具给他人债务凭据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预见。周必金写借据当天虽未实际与刘善凤有付款行为,但从借据形成的过程看,系经由双方对原有债务往来进行核对后出具,视为当事人对双方之前债权债务关系所作重新确认。周必金主张其书写借条时受到刘善凤的欺诈、胁迫,因周必金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无法采信。周必金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据此,河池市中院遂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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