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宴席上饮酒过量致死 邀请单位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6-07 14:26: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韦凤英)
6月7月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赔偿原告黄凤养、黄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59634.20元;驳回原告黄凤养、黄媚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元月28日下午18时,保险公司组织单位职工到田阳真味阁酒家吃年饭,在保安公司上班的黄新华也被邀请参加会餐。酒席中,黄新华因喝酒过量,后被同事护送到保安公司值班室睡觉,并交代值班员照护。大约凌晨1时左右,原告黄凤养还打电话到该值班室询问丈夫黄新华情况。次日7时,值班员发现黄新华已死亡。2月28日,经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新华进行尸体检验认为:黄新华因醉酒呕吐,部分胃内容物误吸入呼吸道,剌激支气管分泌大量粘液,阻塞左、右支气管,因不能及时自主咳出而造成窒息死亡。因赔偿问题引起纠纷,2011年3月,原告黄凤养(黄新华妻子)、黄媚(黄新华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黄凤养、黄媚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1367元。 田阳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院审理后认为,黄新华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应预料到过量饮酒会损害身体以致危及到生命安全,因此,应自行承担喝酒导致死亡的主要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在黄新华醉酒后,没有把其护送回家由家人照护,未能完全采取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对黄新华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死者死亡时间不在工作之内,故保安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保安公司自愿付给死者家属补偿费5000元,法院应予照准。 该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323171元。本案中,保险公司承担20%责任,扣除保险公司已付的5000元,保险公司还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634.20元(323171元×20% -5000元)。 综合该案具体情况,法院即依法作出本文开头所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