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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相报何时了 法院裁决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1-06-09 11:15: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子柱)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芒部法庭对一起财物损害赔偿、财物返还纠纷案件公开宣判,判决由三被告赔偿财物损失12000余元。至此,一起因冤冤相报引发的侵权案件的是是非非划上句号。
2007年4月5日原告王定明之子王国银将被告陈绍安、吴彩明之女陈孝巧和殷玉德、王定飞之女殷廷敏拐走。陈绍安、吴彩明和殷玉德等人为报心头之仇,解心头之恨。相约到原告家中,将原告家的房门砸坏后,将原告家的粮食、腊肉、棉被等物糟蹋在地,有些甚至扔进粪坑里,并将原告家的两头黄牛强行牵走,给原告家带来10000多元的经济损失。原告王定明遂以合法财产权益被侵害为由,诉求法院判决赔偿损失、返还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王国银拐走吴彩明之女陈孝巧和殷玉德之女殷廷敏的行为,性质是恶劣的,情节是严重的,但王国银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产生的其它民事纠纷,被告吴彩明、殷玉德和王定飞等理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三被告对王国银之父王定明家的财产进行损坏与强占的行为,侵了害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以牙还牙、血债血偿是远古时代的纠纷解决模式。在现代社会,这种“自力救济“的纠纷解决方法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对矛盾纠纷当依法处理,寻找合法的解决途径。否则,必将陷入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社会将处于无序和无政府状态,这是法制社会不允许的。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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