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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法院受理一起为无名死者维权的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1-06-10 09:31: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钱俊皓 肖伟)   6月8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衢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代替无名氏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将交通肇事司机方某某、两位肇事车主、肇事车辆投保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代替无名氏死者起诉的公益诉讼在衢州市尚属首例。

    2010年12月10日晚21时许,被告方某某驾驶超载浙HB3763+HC25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途径衢江区霞飞路路口时,因未及时避让横过道路的无名氏男子,发生碾压事故,无名氏当场死亡。经查,HB3763车主为被告李某某,HC250车主为被告常山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投保公司为某财产保险公司。2010年12月28日,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衢江大队认定被告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因死者是无名氏,没有利益关系人或单位为其主张民事权利,若日后死者亲属出现,再行追索死亡赔偿,将会产生诉讼困难,不利社会稳定,更不利弱势群体的保护。为维护无名氏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建议由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为原告代无名氏死者的亲属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费用先由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暂时保存于交通事故处理专户,待我市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转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专户。

    衢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代替无名氏死者亲属向四名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562505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说法:

    关于无名氏死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个法律缺陷。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护无名氏死者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加强公益性事件的管理,已成为国家有关部门的一项工作,并得到社会的关注和肯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支持带有公益性案件的诉讼,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通过公益诉讼改变过去那种原告与被告力量严重不对称的局面,有利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更合情合理地调节社会利益,实现公平与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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