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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金首饰屡屡作案 “90后”合谋抢夺双双入狱
发布时间:2011-06-17 11:28: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媛洁)   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先后多次窜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东场镇等抢夺一些妇女佩戴的金首饰,抢得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475元。被告人黄明系“90后”青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苏梁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0年6月,被告人苏梁提议去抢一些妇女佩戴在身上的首饰,被告人黄明同意了被告人苏某的提议。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苏梁、黄明驾驶摩托车窜到钦州市犀牛脚镇新街边,苏梁下车后假装向被害人杨亦购买食品并趁被害人杨亦不备,抢夺其佩带的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500元),抢走了该条项链中的一截及项链上的吊坠,销赃后平分人民币1600元。

    6月15日,两人又窜到滨海公路边,被告人苏梁下车,动手抢夺走正在该处步行的被害人黄菁菁的两只耳环,后两被告人销赃平分人民币960元。

    7月14日12时许,两被告人再次窜到钦南区东场镇某中学附近,被告人苏梁又动手抢夺了正在该处逛街的被害人苏穗清的一条价值人民币2875元的黄金项链。当天14时许,二被告人在逃跑途中被群众发现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黄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梁、黄明犯抢夺罪,罪名成立。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梁提出犯意并亲自动手实施抢夺,被告人黄明参与商量、并开车接应,得手后二被告人均参与销赃并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均起积极、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苏梁在犯罪中的作用比被告人黄明略大,在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二被告人因抢夺被害人苏穗清的项链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两起同种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抢夺,在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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