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传新 柯予新)
3岁男童在居民楼下玩耍时,突然被从天而降的硫酸烧伤毁容,因难觅肇事人,家属楼一个单元6户居民和生活区管理者被告上法庭。6月16日,随着最后一户居民5000元赔偿款到位,这起长达8年的案子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得以了结。
2003年8月的一天下午,原告张某(当时3岁)和小朋友在三门峡某黄金冶炼厂生活区一幢楼下玩耍时,被楼上扔下的硫酸烧伤。公安机关经现场调查取证,不能确认存放硫酸的瓶子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亦未确认案件性质。张某遂将该幢楼东侧6户居民和该生活区管理者诉至湖滨区人民法院。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6户居民分别赔偿张某20325.40元,生活区管理者赔偿受害人张某50270元,共计17万余元。但是,被告的6户居民认为这是”飞来横祸”,不愿履行。
2005年5月19日,原告张某向湖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及时地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等相关财产。6户居民不服,纠集亲属20余人到法院吵闹。在法官与被执行人所在厂方的共同努力下,5户居民和生活区管理者于2006年4月20日分别履行了各自义务。剩余一户,经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