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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不慎烧山 赔偿过后再起纷争
发布时间:2011-06-20 11:48: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 3年前,兰富友在野外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烧毁了罗健的树木450株,当时他赔偿给罗健5900元,过后罗健认为兰富友赔偿数额太少,要求再赔偿,遂起纠纷,诉诸法院,历经一、二审法院判决,终有结果。 2006年3月4日,兰富友在广西南丹县某镇的巴彩(地名)野外用火时,不慎引起火灾,烧毁了村民罗健的450株树木。2006年3月7日,在证明人罗祖烈、罗祖庆的证明下,经双方协商,兰富友赔偿5900元,并当即兑现。罗健出具收据给兰富友 过后,罗健后悔不迭,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为此他找兰富友商量,兰富友对其不予理睬。罗健分别于2006年10月14日和2007年7月2日向镇人民政府递送“关于请求处理烧毁板栗树赔偿的报告”。 2006年10月30日和2007年10月12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分别组织罗健、兰富友双方进行调解,均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意见分歧较大而协商未果。罗健无奈之下,于2007年12月24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兰富友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0元和当面赔礼道歉。 南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2006年3月7日,罗健、兰富友双方经协商,罗健同意兰富友赔偿经济损失总数5900元,并当场收下兰富友给付的赔偿款项,出具收据给兰富友。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和履行协议过程中,兰富友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迫使罗健立下收据。双方的协商行为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该收据应视为有效合同。该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罗健要求兰富友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和当面赔礼道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南丹县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罗健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罗健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兰富友赔偿罗健经济损失33475元。罗健认为,经过物价部门的评估,兰富友造成罗健的损失总计39375元,由于之前其已支付小棵损失5900元,应予扣除,因此上诉请求33475元。 罗健主要理由是:原协议只是赔偿小棵板栗树的损失,对大棵板栗树的没有涉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能适用有关合同变更、撤销、解除的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去审查撤销期限,因为罗健并没有请求撤销、变更原协议,而是提出一项新的诉讼请求。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从罗健于2006年3月7日所写收据给兰富友来看,应理解为全部损失(即板栗树大小的损失)。另外,如果罗健认为2006年3月7日其所写的收据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理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罗健到2007年12月24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其变更权和撤销权已消灭。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判决正确。罗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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