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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养外孙子女出纠纷 岳父状告女婿女儿
发布时间:2011-06-20 15:44: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东兰县兰木乡仕里村的冉启强老汉,他代为看管、抚养外孙子女,不料却惹出纠纷,在与女婿女儿关系恶化后,冉启强老汉状告女婿女儿,索赔代养外孙子女抚养费。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严道良与冉美肖是一对年轻夫妻,他们生育孩子后,需要外出务工,他们与冉美肖的父亲、也就是严道良的岳父冉启强商量,由冉启强负责看管孩子,严道良与冉美肖分别于1997年10月和2002年10月,送女儿严春耀和儿子严德胜到冉启强家由其代为抚养,在冉启强代为抚养期间,严道良与冉美肖不时向冉启强寄送钱物,作为抚养费用。 尔后几年,孩子长大后跟随严道良夫妇或严道良的父亲生活。而此时,冉启强与女婿女儿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冉启强要求女婿女儿支付抚养费等,女婿女儿却拒付,一怒之下,冉启强以女婿女儿未付给其代为抚养外孙子女的费用为由,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抚养费等费用。 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女儿及女婿外出务工期间冉启强抚养外孙子女,女婿女儿应予谢恩并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给冉启强。但冉启强索赔金额偏高且未能提供有关证据证实,只能依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准及经济状况酌情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等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严道良、冉美肖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冉启强代为扶养子女抚养费等费用1万元。 宣判后,严道良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其主要理由:一审查明的事实中,冉启强代为抚养的期间不明确,不能确定抚养费;严道良与冉启强之间根本没有关于支付抚养费的协议,一审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判决严道良夫妇酌情支付抚养费,实属主观臆断;一审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综合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冉启强曾接受严道良、冉美肖的委托,为其照看小孩,尽管冉启强主张的抚养期间不能认定,但冉启强照看小孩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严道良、冉美肖负担。一审判决支持10000元过高,从本案实际出发,应作适当调整。 河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改判由严道良、冉美肖支付给冉启强代为抚养小孩支出的必要费用500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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