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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家狗伤孕妇 致人流产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6-20 15:57: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宪伟 户月娟)  孕妇在行走过程中,不料竟被他人饲养的家狗咬伤,事后流产。6月20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狗的主人王清华、冯玉花赔偿孕妇代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720元。

    原告代某与被告王清华、冯玉花均系安阳县东部农民,两被告人在安阳县瓦店乡农用地内合伙经营一菜棚,养了一只家狗防止偷盗。2010年10月18日,原告代某从被告人经营的菜棚经过时,被告人饲养的家狗蹿出菜棚,将代某咬伤。事发后,原告代某到安阳市一医院进行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疫苗,花去费用1600余元。原告代某被狗咬伤时已怀孕,事发后不全流产,故原告于同年11月12 日在医院进行了清宫术,花去医疗费用11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两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害,应由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其中医院的清宫术费用,与被狗咬伤有必要的联系,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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