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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未成年 债权人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1-06-21 11:02: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卢广玉)   去年末,16岁的邢利向袁伟借了6000元钱,由于没有固定的收入,一直无法还钱。后袁伟诉至黑龙江省东安区人民法院,要求邢利归还欠款6000元及利息。

    法庭上,袁伟向法官提供了两张借条,要求邢利归还欠款6000元及利息。然而,邢利的监护人却对这两笔借款并不知情,因此不同意归还欠款和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只能从事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此基础上处理与生活、学习相关的、其能理解并能预见后果的相关事宜是可以的,超出此界限的民事行为则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或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否则无效。借款涉及未成年人的,必须要核实对方的履行能力并经过对方监护人认可,否则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案中,邢利向袁伟借款6000元的民事行为不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但邢利应该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袁伟,由于邢利没有经济收入无力偿还借款,其监护人具有法定的偿还义务。此外,袁伟明知邢利是未成年人仍向其借款,也负一定的责任。    

    最终,该案经法官调解,邢利只归还欠款300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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