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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喝酒莫名受伤诉至法院 举证不能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6-22 09:19: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民蒙家辉,醉酒后莫名受了伤,自称几兄弟对其进行殴打,遂诉至法院要求索赔。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蒙家辉,1968年8月出生,其亲哥叫蒙家光,堂哥叫蒙家万。2007年12月4日晚,蒙家万邀请兄弟蒙家光等人到家里喝酒,已醉酒的蒙家辉和村民蒙国不请自到。蒙家辉自行坐下喝了一杯酒后便离开。约十多分钟后,蒙家辉再次来到蒙家万家时,其手臂、脸部上带有血液。蒙家万等人遂送其回家。次日,蒙家辉被诊断为:门牙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支付医药费559元。

    2008年12月4日,蒙家辉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院起诉,要求蒙家光等3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2009年3月27日至2009年9月2日,蒙家辉因患右肘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和右肱骨远端撕脱陈旧性骨折,共支付医药费10093元。12月24日,蒙家光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庭上,蒙家辉认为:事发当晚,蒙家光等3人因劝酒推拉蒙家辉,尔后对其进行殴打;蒙家万在事发后不久,证实了蒙家光曾殴打蒙家辉,事发20个月后,又推翻笔录。两份笔录应以第一份为准。因此,应由三被告连带赔偿蒙家辉35235.6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被告蒙家光等3人辩称:蒙家辉当晚已处于醉酒状态,因此其陈述显然不可信;在场人的陈述与蒙家辉的陈述相距甚远;蒙家辉嗜酒如命,醉酒跌伤是家常便饭。在以后的多次就医中,时间跨度长,伤情疑点多;蒙家万在2007年12月18日的笔录讲到蒙家光推了蒙家辉一下脸,但这与蒙家辉所陈述的蒙家光等3人都打了他,显然不吻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蒙家辉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蒙家辉于2007年12月4日当晚醉酒后受了伤,无法认定蒙家辉的伤确为三被告的行为所致,蒙家辉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蒙家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蒙家辉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2011年2月22日,河池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蒙家辉作为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的证据证实蒙家光等3人实施了侵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在本案而言,蒙家辉主张蒙家光等3人对其实施了侵害行为,请求蒙家光等3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5235.6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证据不足。蒙家辉的主张证据不足。

    综上,河池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按现有的证据材料,判决驳回蒙家辉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蒙家辉请求蒙家光等3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证据明显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河池市中院遂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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