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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借款一个月 钞票到手玩失踪
发布时间:2011-06-27 11:26: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本来说好借钱周转一个月就归还,没想到钞票到手立马玩起了失踪。6月24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东秀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秀丽借款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010年11月28日,被告陈东秀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吴秀丽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个月,于同年12月27日前归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吴秀丽于当日将3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陈东秀。借款期满后,原告找被告还款时,却发现人不见了。2011年1月,原告吴秀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法院受理案件后,因无法查找被告下落,经公告,被告未到庭应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东秀向原告吴秀丽借款,原告已将借款3万元交付给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有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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