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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或醉驾引发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作者:张标生   发布时间:2011-06-28 15:30:11


    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驾驶人无证或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问题,处理结果并不一致。有的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也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负责赔付。笔者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赔付。理由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此条款确立了一个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

    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四、保监会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可以免赔的文件规定是对保险格式合同的解释,性质上还是属于合同条款。保险格式合同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可以免赔的约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无效条款。

    综上,笔者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情形下驾驶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这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法精神,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基本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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