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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累犯以鞭炮当炸药勒索超市领刑两年
作者:彭情宝   发布时间:2011-06-30 17:03:48


    2011年6月28日,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以鞭炮当炸药索要超市财物的敲诈勒索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勇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据悉,被告人杨勇曾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2005年12月9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杨勇去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南城百货超市,将装有鞭炮的塑料袋放到该超市的储物柜内,以存放有炸药为由,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威胁该超市经理伦家荣准备5万元现金放到阳光新城蓝波湾5栋2单元的电梯夹板内。经双方讨价还价,勒索金额从5万元降为1.5万元。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杨勇在阳光新城蓝波湾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伦家荣、冯学凤、李勇胜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良庆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勇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勇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勇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杨勇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经查,被告人起初敲诈勒索金额定为5万元,后被害人与其讨价还价,勒索金额减为1.5万元,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本院不予采信。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良庆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来源: 广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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