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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司法使基层矛盾化解走上坦途
——以孝昌法院王店法庭“五员五卡”为视角
作者: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罗剑锋   发布时间:2011-07-04 09:19:57


    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时,单一的司法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不同性质矛盾纠纷解决的需求,依靠法院一家“孤军奋战”也显得步履维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借助其他各方组织的力量,综合运用政策、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教育、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构建和谐语境下的协同司法系统,是人民法院需要深入思考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协同司法兴起的背景

    协同,源自系统论的概念,作为法律概念的“协同”,最早源自民事诉讼社会性观念,发轫于奥地利学者弗兰茨.克莱恩(Franz Klein),他所主张的民事诉讼具有一种社会性,要求诉讼控制当事人对于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①

    德国学者巴沙曼是协同主义理论的继承者和发扬者,在其所著《社会的民事诉讼:在社会法治国家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务》一书中对协同主义进行了深入的诠释,他认为协同主义是与辩论主义完全不同的一种崭新的诉讼结构,强调法院、当事人三方的协同关系。从自由主义的民事诉讼步入社会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从在诉讼中的力量对比的角度来理解的话,诉讼步入了法官的指挥和援助的所谓作业共同体,其大大动摇了辩论主义的妥当性。②

    在吸收德国学者的协同主义理论后,我国学者也提出了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并主张其应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方向。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姜世明认为,协同主义也称协力主义、合作主义,其内涵是:在民事诉讼中不绝对强调辩论主义,由法官和当事人协同完成诉讼资料的搜集,以发现案件真实。即原则上由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及诉讼资料,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官则依据职权进行证据调查。因协同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辩论主义的内容,一些学者便将其别称为搜集主义、混合辩论主义、限制的辩论主义。我国大陆学者田平安教授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最大值地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法官与当事人协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模式。它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辩论权和处分权的前提下,针对因诉讼程序复杂化和专业化所造成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困难和不便以及因主体滥用程序权而导致的诉讼迟延和高成本等弊端,为促进案件真实的发现,为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而确定法官与当事人必须协同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一种诉讼模式③。

    事实上,司法“协同主义”主要是为了防止诉讼过程中的法官和当事人陷入孤立的境地,其目的在于促进司法活动中的参与者相互协作,增强互动性,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协同主义”对现代法治理念的进步是很有价值的,而这也正是协同思想在司法活动中深入实践的合理性基础。因此,随着司法“协同主义”日益深入人心,在协同模式的发展演变中,协同式的处理手段也已经逐渐进化成为一种现代型的司法技术,这就是“协同司法”。它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不同的纠纷解决模式,通过各种不同纠纷解决模式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是司法“协同主义”在司法活动中的丰富与发展④。

    二、协同司法在本土的实践

    孝昌法院王店法庭结合实际,全面推行“五员五卡”、“五化五好”人民法庭工作新模式,以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总抓手,在公正高效处理诉讼案件的前提下,发挥各类主体解决矛盾纠纷的优势,吸收社会有益的力量参与案件的调解审理,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以最合适的纠纷解决主体以最佳方式化解,整合了各种解纷方式的优势,取得了显著成效。

    王店法庭辖王店镇、卫店镇、小河镇、小悟乡、观音湖管委会,辖区人口18万余人,法庭现有审判员3人,其中庭长1人、副庭长2人、书记员1人,主要担负着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及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工作。

    近年来,王店法庭在“当法官好,当好法官”活动中,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创新载体,以胜败皆明、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为审判工作追求,以努力实现法庭“五化五好”、争当 “五心五好” 法官为目标,不断探索总结,充分运用“五员五卡”这一有效载体,以争创规范化法庭为动力,积极努力的开展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辖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且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把调解作为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的首选方式,不断扩大调解适用率,提高调解结案率,调解结案率位居全院第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两年来,该庭以调解和撤诉结案的案件达234件,占案件总数的90%。由于调解工作的有效运用,法庭连续多年结案率达100%,呈现出无错案、无重审、无再审、无申诉、无上访、无抗诉、无民转刑、无超审限的“八无”佳绩。受到了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连续多年被当地政府评为先进集体,多次被市中院、孝昌县委、县委政法委评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十佳政法单位”、“模范法庭”、“调解工作先进单位”,被市委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业务窗口单位”,2010年被省高院授予集体二等功。

    一是争当 “五心五好” 法官,努力践行司法为民

    “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近年来,王店法庭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检验办案效果的尺度,强化为民意识,把工作效果体现在人民满意上,拓宽亲民之路,推广便民之举,探索利民之策,畅通为民渠道,推出为民举措,争当 “五心五好” 法官,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努力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热心”就是法官对待当事人要热情。无论在办公室还是在接待室都应热心地接待当事人,认真听取当事人来法庭的理由,仔细审查当事人的材料,热心指导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通过法官热情的举止拉近与上访人的距离,因为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对法院有不同程度的陌生和畏惧感,觉得“衙门”的门槛难进。作为一个法庭法官就更要把热心融入到整个接待过程中。有时候一句热心的问候,一句暖心的话语,都会成为息诉的契机。使得当事人误解而来,理解而去,戒备而来,轻松而去,怨愤而来,满意而归。

    “诚心”就是要诚心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无论是穿皮鞋的还是穿草鞋的,都一视同仁,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帮助他们找出症结,分析有理无理的诉求,权衡利弊而找出息诉的切入点,诚心诚意地进行面对面的交谈,从而使当事人信任接待法官,当事人才能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告知接待法官,以便接待法官尽快拿出处理方案。真心真意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真诚和热情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与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以实际行动赢得当事人的支持和信赖。

    “细心”就是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家庭环境,有的放矢地做和解息诉罢访工作,要细心解释,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心服口服。对当事人进行是非责任教育,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引起起诉的原因,进行具体的、实事求是的分析,从而明确是非责任,引导当事人做必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使当事人正确认识自己在起诉中提出的某些要求是错误的,为解决案件打下思想基础。对文化程度较低的当事人,有的看不懂裁判文书,不知道自己究竟输在哪里,于是感到自己花钱打官司,自己的观点和要求都没有得到支持,心中有怨气。因此接待法官不仅要做好政策法律的宣传工作,还要做好对裁判文书的解释工作,尽量用通谷易懂的语言帮助上访人理解法律文书,找出成败的原因,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问题,避免重复上访。

    “耐心”就是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理解、尊重当事人,以诚相待,以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开水暖心,一片真诚办事,一句好话送行,体现接待法官与当事人的平等和尊重,使当事人感到接待法官对案子的重视。在感情上取得了认可与信任,还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说,才能发现问题的本质,找出起诉的根源,也才能找到息诉罢访的最好办法,才能为息诉罢访打下良好的基础。

    “公心”就是要随时保持一颗公正的心,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息诉过程中,对于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回避,勇于承认,始终把公平、公开、公正作为裁判的法则,对每一起纠纷都进行综合分析,找准关键环节,然后对症下药,坚持以理服人,促成双方调解。如一些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在审判工作中有的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定性把握不准,有的案件质量不高,有的案子程序不完善,有的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缺少耐心怕麻烦,不愿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一些案件官了民不了,有的甚至激化矛盾。有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诉辩理由取舍论证往往较为简单,甚至省略。使当事人看不懂法律文书,不知道究竟输在哪里,于是心中有怨气,这时就要认真对裁判文书进行注释、补白,尽量帮助上访人了解法律程序和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帮助当事访人找出哪些理由成立,哪些理由不成立,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

    “五好法官”的主要内容为:品德好。坚守法官职业道德,牢记“公正与效率”主题,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宗旨,严格遵守司法礼仪,努力加强自身修养,主动约束业外活动。能力好。做到“四知四会”,知基本社情、知风俗习惯、知“五员”情况、知乡村组织情况,会做群众工作、会制作法律文书、会驾驭庭审、会应对复杂场合。业绩好。全年无改判、发还重审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执行各类案件,无一起三类卷宗。服务好。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水解渴,一颗诚心解困,一声问候道别”。口碑好。能以案件为载体,延伸法律触角、加强法律宣传、指导群众诉讼,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案结事好,收到良好效果,受到人民群众普遍欢迎。

    二是强化“五化五好”,实现法庭管理规范化

    管理是法庭工作命脉,可以提升人民法庭的“软实力”。近年来,王店人民法庭突出“五化五好”工作目标,实现了法庭管理规范化,取得了明显的实效。

    一是重点加强五化法庭建设,努力实现法庭管理规范化。院党组把法庭建设作为重点,提高法庭政治经济待遇,提高法庭干警生活补贴,从2008年起实行对法庭干警实行人均每月200元生活补助,让干警安心法庭工作,改善法庭工作生活环境,加大法庭硬件建设投入,实现法庭“五化(办公网络化、建设标准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努力创建“五好(队伍建设好、审判工作好、服务态度好、庭务管理好、装备建设好)”法庭,充分激发法庭活力。

    二是重点加强庭容庭貌建设,努力实现法庭管理正规化。近年来,王店法庭筹集资金改善庭容庭貌,美化、亮化法庭工作环境,为全庭干警提供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场所;增加法庭装备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购置了2台微机和1台打印机,建立了法庭网站,实现了与院机关、市中院、省高院和最高院的四级联网,开发了极具适用价值的“五员五卡”、“立案”系统,极大的提高了办公效率;建立了车辆、警械、印章、文档的管理使用制度以及各种暂收、扣押款项和财物的保管等制度。用制度约束干警勤俭办公,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完善了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规范卫生、值班、车辆管理制度,使法庭管理日趋正规化。

    三是重点加强审判流程建设,努力实现法庭审判管理正规化。按照“公正、高效”和“两便”的原则,建立了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诉讼风险提示和诉讼指导制度、繁简分流制度、巡回办案制度、诉讼调解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违法审判追究制度、指导人民调解制度等较为科学完善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在辖区五个乡镇设立21个乡村便民诉讼点,将“五卡”制作成卡片的形式,发放到辖区内的各诉讼点,以便于辖区的老百姓起诉时少跑冤枉路,2009年2月的一天,一位神色犹疑的年轻妇女进了小悟乡巡回法庭接待室,前来咨询开庭时原告能否不到庭。原来她丈夫在受雇建房时摔伤致残想上起诉雇主,但行动不便,不能到庭。听完她的诉说,法官立即打消了他的疑虑;只要委托代理人到庭即可,但如果有需要我们可以到你家里去开庭!立案当天,法官到被告家中送达了诉状,开庭传票,并讲明了原告的情况,在征得被告同意后,择期到原告家中开庭,开庭那天,当被告看到原告致残躺在床上痛苦的样子时,原告准备的答辩状再也没有拿出来,最后,在法官讲法析理和耐心细致的劝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两年来,该庭巡回审理案件151件,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诉讼,真正做到了司法便民,利民、护民,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确保了审判流程顺畅、有序、高效进行;加强审判效率管理,严格了审限规定,规范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

    四是重点加强法庭文化建设,努力实现法庭和谐管理正规化。通过法庭文化外在方面的建设,在法庭楼梯悬挂一些法学家的法言法语和开展一系列的法庭文化建设,培养干警高尚人格、高超素养、高雅情趣,努力营造干警精神家园,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队伍素质、树立法庭形象、提升司法能力、增强法律权威、树立当代法官形象、展示和谐法庭风采。在精神文化层面,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庭干警道德修养和理论水平,及时学习法律知识,撰写心得体会,保持知识与社会发展步伐的一致,将人力资源的潜在优势转变为现实的人才优势。在法庭装饰层面,坚持体现威严、平等、和谐、人文、为民,力求发挥法庭建筑的最大“文化力”。法庭通过一系列的文化建设,使法庭干警毫不动摇地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安心本职作贡献的职业精神,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养成勤俭节约、拒腐防变、恪守清廉的职业戒律,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保持贴近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的高尚情怀,内化为干警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职业追求,探求事实真相、求真务实公正断案的职业品格,实事求是,锐意进取,力争追求最佳的办案效果。王店法庭通过规范化管理,真正做到了上级领导要求的“环境卫生宾馆化、内务管理军事化”,有力的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开展,在法院和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三是推行“五员五卡”,创一流法庭工作业绩

    实行“五员五卡”是法庭结合“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案结事了、案结事好”、“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的时代要求,是王店法庭逐步探索出的一条基层人民法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条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五卡”,即:服务承诺卡,把法庭服务承诺固化,让老百姓、当事人监督。执法监督卡,严格要求干警认真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强化监督方式方法,确保队伍零违纪。诉讼提示卡,将诉讼主体、时效、费用、权利、风险和期限简化、细化,用通俗的语言告诉老百姓。便民联系卡,将法庭干警的职务、姓名、联系电话印制在卡上,让老百姓方便及时与法庭干警联系。交费明白卡,将农村常见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数额进行分类细化,告知老百姓在进行诉讼时需交纳的费用种类和数额多少。2010年夏天,卫店镇某村一位70多岁的老人通过发放的联系卡上的电话号码打电话到庭起诉其养子不赡养他,该庭接到电话后,立即驱车赶到该村与当地法制宣传员一起把正在山上照看果园的养子厉某传唤到村里就地开庭审理,开庭时,旁听的群众有上百人,原告的养子在众多村民的注视下始终面带愧色。慑于法律的威严和亲情的感召,厉某态度明显转变,当场承认错误,并给付老人生活费和米、油等生活用品,一家人和好如初,后来该村支书高兴地说,到村里开庭的效果真是太好了,不但让村里的纠纷调解员学会了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方法,也方便和警示了村民。

    自2007年以来,王店法庭通过推行“五卡”,发放“五卡”资料8000余份,极大的方便了老百姓,真正做到了司法便民、利民、护民,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员”,即:人民陪审员,通过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丰富、群众威望较高、社情民意熟悉的优势,积极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一方面促进了案件的“依法、依情、依理”解决,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大大缓解了法庭审判人员不足、案多人少的压力。纠纷调解员,在乡镇村组聘请一些威望高、群众较信任的人员担任纠纷调解员,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司法联络员,积极协助法庭做好就地巡回开庭审理案件的辅助性工作,及时向法庭反映重大矛盾纠纷线索。如去年底,王店镇某村司法联络员急匆匆跑到王店法庭,对该庭庭长说:“快到我们村里去,去晚了会出人命的!”法庭庭长赶忙放下手中的工作,问清事情的原委,原来他们村将该村所有的一鱼塘承包给村民张某经营,合同期满后,张某却拒不退还鱼塘,而村民由于农业生产期间用水紧张,要求村里将鱼塘收回扩建,以保证生产期间的用水。双方为此发生过争执、斗殴,经村干部和镇政府多次协调没有结果,矛盾逐步升级。现双方正各持铁锹和冲担准备动武。了解情况后,庭长迅速带领全庭干警火速赶到现场,与该村司法联络员、人民调解员等人员一起稳定住张某的情绪。通过谈话了解到张某在合同届满前期投放了一批鱼苗。找到事情的症结,法庭干警和村干部一起对张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张某的态度有所缓解,法庭干警即抓住有利时机,对该村干部就此事提出了一个方案,让张某先将鱼苗挪个地方,在鱼塘扩大后重新签订合同。村干部此时茅塞顿开,张某也骤然诚服,双方当场达成协议。一场即将爆发的群体性事件在法庭干警的指导、司法联络员和人民调解员等人员共同参与下就此平息,多年来的积怨也得到了化解。法制宣传员,通过法庭指导在自己辖区内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法庭做好案件审理的宣传工作,以增强案件审判的透明度。执法监督员,为规范执法行为,让群众满意,法庭在辖区内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教师等担任执法监督员,监督、评议法庭工作。通过执法监督员了解干警的执法情况,每半年以问卷形式进行一次调查,年底组织一次座谈,对执法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坚决改正,可行的建议及时采纳,把干警的执法行为时刻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以赢得人民群众满意。

    2010年3月份,该庭在审理原告黄白如与被告黄黑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是亲兄弟,平常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积怨较深。2007年8月8日,原告与其嫂(被告之妻)发生口角,争吵得比较厉害,被告闻讯后,带领其妻、儿子冲入原告家中,将原告打伤住院,并将原告家中的一些电器砸毁,致使原告损失近10000余元。事发后,经派出所、镇政府多次处理,仍未达成赔偿协议。该庭受理此案后,被告不理不睬,并放出狠话出来,要将原告家铲平,杀其儿子,双方矛盾激化,火药味甚浓,事态一触即发。庭审当天,被告方均未到庭,为了避免事态扩大,彻底化解矛盾,该庭没有及时宣判,与该村纠纷调解员、法制宣传员及时取得联系。于是该村调解员、宣传员多次上门劝说,并且做了大量的外围工作,最后两兄弟被调解员、宣传员的诚心所感动,当着法官的面不仅达成赔偿协议,而且还握手言和,保证摒弃前嫌,为子辈做出榜样,建立起一个和睦幸福的大家庭。截止目前,王店法庭聘请了313名热心法律、综合素质强的乡镇、村干部作为五员,在法庭指导下,五员自行解决纠纷485件(包括法律咨询),及时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当地稳定。

    由此可以看出,笔者认为协同司法在本土实践中具有从分配正义向协商正义的转变。在裁判性司法中,法官在其与当事人形成的三方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尽管通过裁判性司法实现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所适用的法律内在体现的社会正义,但是,由于作为分配财产和权利之准则的法律应当体现分配的公正所必须遵循的平等原则、贡献原则、需求原则与既得权利的原则⑤,因此通过裁判性司法实现的正义实际上是法官衡量具体纠纷事实而实现的一种分配正义⑥。“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⑦正如康德所指出的:“当某人就他人事务作出决定时,可能存在某种不公正。但当他就自己的事务作决定时,则决不可能存在任何不公正。”⑧值得指出的是,康德的这一观点至少在当下中国官方的司法话语实践中得到了认同。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⑨

    三、结语

    法院构建协同司法体系,首先必须以和谐为基石。法院借助外力解决纠纷,其终极目的不在于缓解法院办案压力,更不是为了转嫁社会矛盾,而是为了根据纠纷的不同特点对症下药进行矛盾的终极化解,重塑社会和谐。

    法院构建协同司法系统,还需以长效机制保障实施效果。协同司法体系涉及到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行政机关等多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由于司法职能与其他部门的职能存在本质的不同,法院与各协同部门之间的职能界定、协作流程、信息沟通模式等一系列事项都需要进行明确,以确保协同司法体系的正常和长远运作。最后,在协同司法体系构建中,法院要明确在协同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在保证司法中立性、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积极联系各方,借助多方力量共同解决社会纠纷,共谋案结事了的社会和谐。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和冲突日趋多元化,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复杂化,以及社会主体在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上的多元化,决定了矛盾纠纷性质、形式和对抗程度的不同。面对诉讼爆炸和价值多元的现实,任何一种“完美”的诉讼程序设计都难以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求得平衡。特别是在社会剧变的转型时期,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赋予“正义”和“权利”以丰富的内涵,当事人基于不同的诉讼动机追求不同的程序利益,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决定了我们的纠纷解决手段也应当是多样化的,根据纠纷的性质和繁简设置多种不同程序,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历史的趋势。

    ①陈慰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复合——以司法协同技术为方法》,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编:《仲裁研究》第13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1页。

    ②唐力:《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

    ③姜世明:《民事诉讼法总论》,载《月旦法学教师》1995年第23期,转引自孙永军:《协同主义的追问与我国民事诉讼的未来》,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3期。

    ④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⑤王健源:《民事司法理念的变化》,载于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46页。

    ⑥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8页。

    ⑦[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页。

    ⑧康德指出,分配正义是指法庭根据现行法律,对任何一个具体案件所作的判决,说明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公正的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如此。见:《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3页。

     ⑨[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页。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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