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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噪音污染微软公司被判赔偿后二审调解
发布时间:2011-07-04 13:39: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清惠)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租用北京希格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农工商公司共有的希格玛大厦六层办公使用。希格玛大厦与希格玛公寓南北相邻,间距约为6米。微软公司在希格玛大厦外设置空调室外机若干。原审原告梁克等五人系希格玛公寓2号楼A1106号房屋产权人。因微软公司在希格玛大厦的屋顶和楼中部安置空调室外机产生的噪音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并引发此诉讼。

    原告梁克所主张的噪声源主要布置于希格玛大厦的北侧及楼顶,经核实,除顶部偏东的三组冷却塔为大厦所有,其他均为微软公司安装。经检测结论为:两个检测点的测量结果不符合室内噪声限值,梁克为此支付检测费800元。微软公司认为该检测系梁克单方委托,其效力不予认可,且检测方法不符合相关标准,因检测地点毗邻地铁,故该报告显示的噪音是综合的,不能确认是该公司设备造成的,检测费用系其自行支付,故亦不应由该公司负担。

    微软公司提交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分别于2007年9月25日和2008年10月16日做出的《检测报告》各一份,其中,检测报告证明噪音符合国家标准。

    另经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了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于2008年7月4日作出的《检测报告》(海环测字第ZG-080703-W01号),该报告显示:“噪声源”为“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机旁”,距声源1米处测量值为64.5Leq(db(A));“A座705室外1米”,本底值为49.4 Leq(db(A)),测量值为58.1 Leq(db(A)),修正值为57.1 Leq(db(A));“B座806室外1米”,本底值为49.4 Leq(db(A)),测量值为58.0 Leq(db(A)),修正值为57.0Leq(db(A))。

    一审法院判决: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以确保其在希格玛大厦的屋顶和北侧所安装的空调机组设备所产生的噪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噪音损害补偿金,按每月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的标准,自二OO七年一月支付至噪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时止。

    微软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微软公司已经搬离希格玛大厦。考虑到一审判决第一项已经不具有执行意义。二审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工作,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私下和解协议,微软撤回上诉。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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