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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莽村民踢伤他人 一脚换来三年刑
发布时间:2011-07-05 16:05: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帆 祖华)   相邻之间因琐事争吵,被告人江生一脚将他人踢成重伤,在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1万元后,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江生有期徒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生与受害人刘某系同组村民。2001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江生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江生用脚踢打刘某腹部,导致刘某受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构成重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江生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万元,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刘某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生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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