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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土地起纠纷 替母出气将人伤
发布时间:2011-07-06 14:27: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凯 徐施宏)   7月5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春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2月9日17时许,龚春雷因其母亲与丁某家为置换土地一事发生矛盾,而与妻子赶至启东市吕四港镇丁某宅,见丁某小儿子的汽车停在自己母亲的菜地上,龚春雷即上前与丁某小儿子发生揪扭。丁某大儿子听到吵架声后从家中出来,亦与龚春雷发生揪扭并互殴,此时,龚春雷妻子与丁某的儿媳妇在陈某宅前揪扭。互殴中,龚春雷将丁某两个打伤。经鉴定,丁某大儿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丁某小儿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件审理期间,龚春雷向法院预交50000元,作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保证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春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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