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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与司法核心价值观
作者:陈建华   发布时间:2011-07-06 14:34:34


    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大有可为,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高发期,非对抗性矛盾演化为对抗性矛盾问题十分明显,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更为突出,呈现出多发性、综合性、多因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悄然考验着法院的化解矛盾能力。当今,法院所面临的矛盾状况也很复杂,有的是离婚、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婚姻家庭问题,有的是企业改制、征地补偿、金融证券、生态环境、房屋拆迁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是房屋买卖、劳动就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涉民生的社会热点问题,等等。面对繁杂的各种社会矛盾,充当矛盾化解器的人民法院,就必须应地制宜、因人而异地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在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王胜俊院长再次强调:要更加注重培养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把这项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增进广大法官的认同,使其成为法官的共同价值追求。“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本质。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旨,三者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乃公器,民为邦本”。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系统中,“为民”是核心。坚持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根本目的和归依,就是为了使司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既是着眼长远的基础工作,也是立足当前的紧迫任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神圣司法使命,也是全国广大法官的一项神圣司法使命。那么,化解社会矛盾与司法核心价值观有什么关系呢?在笔者看来,二者关系十分密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只有坚守了司法核心价值观,才能做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否则,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为只是一句空话。人民法院要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有大的作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必须坚守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与“公正”价值观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由于与人们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更是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司法公正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公正是司法的内在本质属性,也是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同样,公正也是法官的人文价值的核心,是法官职业的精神本质所在,“缺乏公正的法官就根本不是法官”。法者,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以去之,这是古老的东方阐释。纵观数千年的文明印迹,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如果说立法是分配的正义,司法则是矫正的正义。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使权力被规范、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秩序得维护。正义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所在,“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无公正,则无司法。 “不患寡而患不均”。人民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涉诉信访愈演愈烈,司法是否公正仅是触发涉诉信访的内部原因之一。或许,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如何寻求包括司法公正在内的系统的解决方式,是我们对待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一个正确思路。公正司法是树立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公信力的根本出路。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要做到司法公正,需要司法机关找出矛盾焦点并公正对待。司法机关必须在审判中找准矛盾冲突点,找准利益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法理、情理的结合点,运用好调解的手段、依法裁判的手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严格公正、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使公正贯彻在每个诉讼活动和每个诉讼环节之内,也体现在所做出的裁判结果和社会效果上。

    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殷切期望,是法官的基本职责。推进司法公正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当前应主要把握好确保司法人员适用法律过程的公正这个着力点。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就是要以公正的裁判树立司法的权威。司法权威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应该建立在公正的裁判基础上。公正的裁判,要求我们善于探寻法的真义,懂得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和人民的呼声,把法、理、情兼容并蓄,尽量做出合法、达理、通情的裁判,让法和公平精神在个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确保司法人员适用法律过程公正。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过程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和要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大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高,能够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但还需要在一些方面加以改进。一是继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使其充分体现辨法说理的作用。司法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法律的适用过程是否给予准确、充分、透彻的阐述,直接影响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是否公正的判断。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加强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工作,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也都增强了这部分内容。今后,应继续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做到叙事清楚、说理透彻,全面展示论证过程,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二是加强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工作。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如何适用到具体案件中,是法律解释方法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司法人员只有深入了解法律解释方法,才能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阐述清楚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三是继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司法公正要求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平正义,要让老百姓感觉到我们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我们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和守护神。这就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既要提高政治素质,又要提高业务素质。有些案子的处理并不全是因为廉政上出了问题,而是因为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或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必须具有相当高的法律素养。法律条文大都是一些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法官能否联系具体的案件科学合理地运用好这些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是否正确,直接关系法律规定能否最终实现,是衡量法官是否称职的一个重要标准。一个不称职的法官,不仅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更为严重的是会影响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因此,应在提高法官资质准入门槛的同时加强对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官科学运用法律,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能力。

    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与“廉洁”价值观

    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如何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在笔者看来,廉洁司法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着力点。在当今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人民法院干警队伍的司法行为,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司法不廉,很容易引起民怨甚至民愤,也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法官是正义天平的执掌者。处于司法前沿的人民法庭,接触的总是最广大而又最普通的基层群众。任何一次不廉洁的行为,都会深深地影响着广大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也影响着法院在当地的形象。可以说,人民法院廉洁与否,是人民法院廉政工作好坏的“水位线”。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廉洁作为搞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性工作。公生明,廉生威。实践证明,市场经济社会给法官队伍带来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确保法官的清正廉洁。为确保法院队伍廉洁,因而,廉洁司法已经成为了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着力点。  

    法官是正义天平的执掌者,正义的天平哪怕被放上一点点私利的砝码,也必将倾斜而失衡。司法廉洁与否,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廉洁不仅仅是党的优良作风和一贯传统,也是人民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客观标准,更是法官内心对法律的一种坚持与信仰。廉洁是司法的必要保障,失去了廉洁依托的司法队伍,纵使能力再强、业务再精,也无法获得人民的认可与支持。人民法官在价值观上必须深深镌刻“廉洁”二字。要实现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必须守住清廉这条底线,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每位党员必须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为政,堂堂正正做人。人有欲望、有追求是正常的,卢梭曾说过:“在正义耀眼的光环下名利是人类进步的驱动力。”但欲望不能无止境,不能触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就是要以廉洁的品质维护法治的尊严。从过程的角度审视司法,司法并非是单纯的客观活动,而是随时伴有利益衡量、自由裁量的因素,法官的品质如何,直接决定着裁判的社会效果,决定着裁判公正与否。再精密的逻辑设计、再高深的推理,如果离开了廉洁的品质保障,司法也无从发挥其应有功能,甚至可能沦为徇私枉法的工具。管好人民法院干警队伍,遏制腐败,公正执法,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有一支坚强、模范、群众信得过的人民法院干警队伍,是公正、廉洁、高效、权威司法的根本。当前在人民法院内部的个别腐败现象,日益突出,是人民法院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司法不廉洁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恶劣,使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急剧下降,这方面的案例时有发生,已经给我们提出了警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没有一支廉洁过得硬的人民法院干警队伍,“化解社会矛盾”重要任务的完成将是一句空话。因此,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民法院廉洁性的问题,我们应当着力打造“廉洁司法”,从源头上控制“腐败污染”,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进而化解好社会矛盾。  

    为了把人民法院干警队伍的廉洁性管好,很好地履行审判职能,顺利地完成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我们必须要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廉洁司法的人民法院干警队伍;我们必须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处分条例》等制度,确保人民法院干警队伍纯洁;我们必须要加大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的廉政监督力度,切实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进而化解好社会矛盾。此外,要廉洁更重要的是要自律。一直以来,廉洁自律是为一体,只有自律才能廉洁。第一要自重。即注意自己的言行。法官应纳言敏行、深居简出、清心寡欲,切忌因言行不慎而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不要认为拿点小烟小酒无伤大碍,要防微杜渐,要坚决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同时,法官还要时刻注重自身修养,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良好的政治素质主要表现在一个“强”字,良好的业务素质主要表现在一个“精”字,良好的品行主要表现在一个“严”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法官要不断清除自身思想上的政治杂念,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身体力行共产主义美德和社会公德,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给予的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公众的表率,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永保两袖清风,一身正气,靠人格的力量和道德的典范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尊敬。第二要自省。即加强党性和职业道德修养。能够按照党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经常反思自己,检查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因为清廉自守,对一般人来说是修养和道德问题,而对法官来说,则事关遵纪守法和严肃执法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所以,法官要“常怀律己之心,深畏法度之威”,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在忠实地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是否在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也就是说,在廉洁自律中,法官要养成“日三省吾身”的习惯,不仅能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反思自己在审判和执行工作等方面有没有违纪违规行为;而且还能够按照党章党规和国法的有关规定,对照检查,反思自己的言行有没有越轨行为。第三要自警。即严格约束自己。就是要建立廉洁自律的防线,善于从那些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增强抵抗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免疫力。作为法官,就是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反面典型警示自己,教育自己。一是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约束自己。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仅能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而且还能按党中央和中纪委的廉洁规定要求,约束自己。二是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约束自己。见了好处不伸手,见了美色不动心,见了利益不忘义,以高尚的人格去赢得公众的尊重、支持和帮助。比如做到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物、财物和其他利益,不接受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贿赂,不谋取不应该得到的好处,不超越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三是按照社会公德要求约束自己。法官不仅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要清身正行,并且在社会公德的诸方面也能率先垂范,在八小时以外更能严于律己。

    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与“为民”价值观

    为民司法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法官重要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运用于司法实践的科学概括,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和基本价值取向。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磨擦和冲突大量出现,社会不公正现象突出,导致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以诉讼的形式涌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司法为民,才能够增强群众观念,加深群众感情,改善司法作风,妥善运用调解、审判等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最终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法治目标。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就是要有为民的情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抛弃国情去苛求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我们要以为民的情怀,想群众之所想,帮群众之所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与关爱。牢固树立为民司法价值观,并将其真正落实到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当前摆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是要把为民的司法宗旨转化为法官共同的价值追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一贯宗旨。党的宗旨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就是司法为民。我们每一名法官都必须牢记为民宗旨,始终坚持能动司法,在司法实践中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积极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其目的是通过文化建设,增进全体法官对为民司法价值观的认同,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二是要把为民的物质条件转化为良好的人文环境。近年来,各地法院在物质装备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为公众营造了一个舒适、便捷的诉讼环境。在此基础上,我们要营造尊重群众、关心群众的良好人文环境,从感情上拉近与群众的距离。三是要把为民的工作方法转化为法官的精神品格。“陈燕萍工作法”随着案件自身性质和外部条件的变化,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为民司法的宗旨不会变。我们要把工作法中所折射出的理念转化为法官的精神品格,在司法为民方面,既要注重一些技术性的细节和技巧,更要注重道德层面的习惯养成。四是要把为民的工作经验转化为年轻法官的精神传承。我国在为民司法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大学法学教育、法官在职培训要加强为民司法的理念教育。我们这一代法官,更有义务、有责任,把司法为民方面的工作经验转化为年轻一代法官的精神传承。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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