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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卖父房行为无效 法院调解退款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11 09:08: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洁)   儿子擅自将父亲的房屋出售,未得到父亲追认,买房人以其无权处分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7月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调解,原告李小伟与被告曾洋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由被告曾洋返还给原告李小伟购房款25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2010年5月原告李小伟与被告告曾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曾洋将其现住的一套住房卖给李小伟,房产证名为曾洋父亲。合同签订时原告李小伟对此提出疑问,但曾洋表示住房父亲已经给他,自己有权处分。合同签订后,李小伟向曾洋支付购房款25万元,并准备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被告曾洋父亲知道被告擅自出售房屋后,坚决反对,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房款25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口头协议方式,将其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未取得其父的同意和追认,其行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由被告返还购房款的理由成立,经调解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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