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父子为拆迁款打官司 法官释法双方冰释前嫌
发布时间:2011-07-11 09:29: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克 郑凤金)
儿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并重新领了证,拆迁时父子俩为此打起了官司。2011年5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这一父子分割拆迁补偿官司进行了宣判。
杨贤忠原居住在徐州市郊区,1992年杨贤忠妻子去世,2004年杨贤忠再婚。2009年11月,杨志乔和弟弟杨志耀夫妇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杨志耀为父亲杨贤忠和继母腾出一套住房,杨志乔每月给杨志耀200元房租。1983年,长子杨志乔要与苗永艳结婚,杨贤忠便在郊区的宅基地上为杨志乔翻建了三间房屋。后来,次子杨志耀也要结婚,杨贤忠便在其他地方为其另外建房居住。1991年,村里给杨志乔夫妇分配了宅基地,杨志乔夫妇遂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居住。杨贤忠随其一起生活。 2003年,杨志乔夫妇对老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翻建,苗永艳便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5月14日,国土管理部门为苗永艳颁发了《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后经审批,杨志乔夫妇在用地面积163.21平方米的宅基地上,将原房屋翻建为二层住宅,建筑面积为183.76平方米。 2009年底,杨贤忠所在的村实施拆迁。11月11日,苗永艳与拆迁方签订《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在协议签订前,杨志乔夫妇和弟弟杨志耀夫妇曾协商达成协议,由杨志耀为杨贤忠及继母提供一套住房,杨志乔每月给杨志耀支付200元房租。不过,杨贤忠并没有要杨志耀的房子,而是和老伴另外租房居住。当原地拆迁、杨志乔夫妇与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杨贤忠却突然变卦反悔,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土管理部门撤销颁发给其儿媳苗永艳的《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当行政起诉被驳回后,又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 2010年7月21日,杨贤忠将国土管理部门告上法庭,称自己在村里的宅基地上建房居住至今。2009年底实施拆迁后,拆迁补偿款却被原告的儿媳苗永艳领取,原告遂以苗永艳夫妻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苗永艳向法庭提供了国土管理部门为其颁发的《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至此,原告才发现自己住了70多年的房子莫明其妙地变成了别人的。原告认为,国土管理部门颁发给儿媳苗永艳的《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的行为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国土管理部门颁发给其儿媳苗永艳的《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国土管理部门辩称,2002年,苗永艳为改善住房条件,将原房屋进行了翻建。2003年,因原《宅基地使用证》丢失,苗永艳向村里提出补办申请,经村里审核同意并提供了村里证明以及个人户口本、申请书等材料,经现场勘测、依法审核后,为其颁发了《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为此,国土管理部门认为颁证实体以及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9月19日,法庭经审理查明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杨贤忠的起诉。 2011年1月6日,杨贤忠再次将杨志乔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将房屋拆迁款分割30万元给自己。 2011年5月26日,法庭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杨贤忠要求被告苗永艳、杨志乔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