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永居)
7月1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江杰每月给付原告江学成赡养费240元;被告江杰给付原告江学成医疗费1029元;被告江付金返还原告江学成水电费1000元。
老汉江学成生有江杰、江媛、江豪、江达、江韵、江峰子女六人,均已成年。其中江豪、江达身患残疾,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其他四子女皆具赡养能力。江学成原独自居住生活,2009年,其居住的房屋拆迁,便搬至大儿子江杰家居住,期间,江学成支付江杰1000元水电费。2011年5月4日,江学成住院治疗右输尿管结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支出医疗费2151元。原告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支出医药费2992.8元。现原告江学成已年过古稀,失去劳动能力,故起诉要求大儿子江杰给付赡养费用、医疗费用及返还1000元水电费。另查明,江学成是城镇居民,2010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357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要求其子江付金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赡养费500元,标准过高,赡养费应按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由六个子女合理分担。原告因治疗自身疾病支出的5143.8元医疗费,亦应由六个子女合理分担。因原告之子江豪、江达身患残疾,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原告其他四子女可适当多分担部分赡养费用及医疗费用。被告收取原告的1000元水电费,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返还。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