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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中心未能识破虚假证明 万元损失自己埋单
发布时间:2011-07-13 09:14: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子柱)   近日,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对王忠海等八教师诉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作出处理,判决由被告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扣划原告王忠海、王昌正、陈定贵、何群英、陈旭、石洪、陈晓华的住房公积金33950元,返还至七原告各自的账户内。

    2005年10月,镇雄县芒部镇中心学校教师黄启领向被告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贷住房公积金50000元,并提供该校王忠海、石洪等教师签名盖章的为黄启领担保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书》给被告,八原告所在学校在保证书右上角书写有“石宏等11位老师手印属实,若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字样,并加盖学校的印件和该校校长刘文忠的签名。之后,黄启领未归还贷款,外出下落不明。2008年11月20日,被告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从上述教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扣划公积金4850元,而该案教师们称没有为黄启领提供担保,拒绝承担责任。

    审理中,2011年11月25日经该院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八原告的签字和手印进行鉴定,保证书上除原告胡国祥的签字是其本人书写之外,其余的签字和手印不是各原告书写和所留。被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00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在审查贷款合同时应该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负责。然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查黄启领贷款的担保合同时,不亲自审查确认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仅凭原告所在学校提供的虚假证明为依据就扣划七原告的公积金款项,既无法律规定又无合同约定,理应如数返还,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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