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卖房人迟迟不过户 买房人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7-14 09:33: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夏燕)   签订购房协议四年,卖房人却迟迟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房人遂起诉至法院。2011年7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配合原告李文云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

    2007年4月10日,被告刘强将一套商品毛坯房出售给原告李文云,且双方于2007年4月10日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刘强向李文云提供原始商品房购销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李文云需要任何证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刘强都要无条件提供相关证件。房屋协议总价为9万元整。合同签字生效时,由李文云一次性付给刘强8万元整,余款由李文云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所需费用后多退少补。协议签订后,李文云于2007年4月10日就按约履行付款8万元给刘强的义务,但刘强却迟迟不履行协助配合李文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为此,李文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刘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李文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强应继续协助配合原告李文云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因此对原告李文云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