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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功能与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
作者:张选仁 发布时间:2011-07-14 16:19:22
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之后。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再次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⑴。人民法院如何顺应历史潮流写好社会管理创新的新篇章?本文试从司法规律决定司法功能、司法功能服务司法规律、司法功能创新的几点思考谈点个人浅见。 司法规律决定司法功能 (一)司法规律的内涵。什么叫规律?规律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司法有没有规律,回答肯定是有的。但探寻司法规律,我们必须从社会规律入手。 什么叫社会规律?所谓社会规律,就是指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和推动社会向前发展进步的动力。作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不外乎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满足于人们生活需要的经济,其二是保障经济发展的政治。因为经济和政治是社会构成的两大要件。政治是什么?政治就是上层建筑领域中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简言之,政治就是指政府、政党等治理国家的行为。政治与经济、法律、宗教、道德等社会现象有密切联系并且互相影响。经济是社会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反映。在政治和法律两者关系中,政治是法律产生的前提,法律影响着国家的政治⑵。法律派生于政治,政治决定于法律。翻开社会发展史,司法规律表现如下: 1、原始的人治规律。原始社会时期,为了有利于抵御猛兽和外族的侵袭,于是就结成了一定的群体,这种群体就是最初的社会。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就必须进行相互之间的分工合作。由于分工必然给人们带来所起的作用不同和地位差异,因此相互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利益需要方面的对立和冲突。要解决利益和冲突,于是便产生了调解、处理、解决相互之间的对立和冲突的活动而出现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政治强制机关。但原始的政治构建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治理只能按最高统治者随心所欲的意志进行。因而原始的司法规律就是人治规律。 2、人治与法治并存规律。在人治社会的体制下,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对自己的生活处境不满,渴望平等自由,但这种需要在人们没有找到解决不平等的方法之前,是不能推动社会向前发展进步的。统治者为了推动社会进步,于是出现了以人治为主,带有一些法治色彩的社会体制。在这一体制下,社会治理虽然是由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决定,但统治者阶层同样受到法律约束。如在我国的封建社会里,官员在超出法规的范围外欺压、剥削、残害百姓,百姓就可以到上一级官府中去控告欺压他们的官吏。 3、三权分立规律。1748年,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英国思想家洛克等前人的理论基础上终于找到了消除特权、独裁、专制、人治的方法,这就是人类进步的“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形成,司法不仅能调节私权,也可制约公权,其司法规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到国王、下到贫民,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制轨迹。 4、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规律。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同理,没有共产党,也就没有依法治国的今天。探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规律,从萌芽阶段确定工农民主政权,保护工农劳动群众的基本权利到依法治国体系的形成,期间经历的新民主主义革命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抗日战争时期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194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7年《土地法大纲》;194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0年4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后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等,对于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及其修改完善无不打上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体现人民意志的规律。 纵观上述规律,不论是人治规律、人治与法治规律、三权分立规律,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只不过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统治阶级由少数演变为多数。我国是人民民主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做主无疑属于人民。 概括起来,司法规律就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与社会发展同呼吸、共命运的规律。由于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司法规律就应该是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如果不遵循这一规律,不论是政党还是国家,要么停滞不前,要么就会产生时代变革。正因为遵循这一规律,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于1996年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其写入宪法和政府工作报告。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再次把她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方略。 (二)、司法功能的内涵。司法规律是以社会前进为导向的政治规律,规律虽然不与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但人们可以利用它,顺从它。因此,有什么样的司法规律就必须有什么样的司法功能与它相对应。 什么叫司法功能呢?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司法功能。原始社会时期的人治时代,司法功能是保障奴隶主的统治,镇压奴隶的反抗;封建社会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时代,司法功能是重点维护王朝利益兼顾民众利益,在镇压被统治者违法的同时也镇压少数基层统治者;中国共产党的红色政权诞生之后,司法功能镇压的是反革命及其剥削阶级;新中国成立之后,司法功能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地位,保护人民利益,惩治破坏国家建设的敌对分子,调节人民利益之间的内部矛盾;改革开放后,司法功能是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贪污腐败、调解民事纠纷、维护国家稳定,审理行政案件,促进依法行政。概栝起来司法功能表现于五大方面即“一是法治功能,即司法机关通过履行法定职能,以公正的地位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状态,完成法律的规制作用,树立法治权威。二是政治功能,即通过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最大程度地实现体现在法律中的人民意志,实现领导人民的政党的意志。三是社会功能,即司法机关通过履行法定职责,改善社会治理机制,帮助社会成员实现自身价值,教育公众遵守法律。四是经济功能,即通过履行法定职责,调节经济关系,完善经济制度,化解经济纠纷,规范经济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五是价值功能,即通过履行法定职责,昭示和维护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引导公众遵循核心价值”⑶。简言之,司法功能就是服务统治阶级利益的司法手段。 司法功能必须服从司法规律 “ 一项司法裁判,不只会影响当事人,还可能影响到政治、经济,影响到国内、国际。一项司法活动有直接、根本的法治功能,同时也有一些辐射的延伸功能,如法治教育效果、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的效果、提高经济效益的效果等。我们经常所说的“社会效果”便有此意。但是,这些辐射延伸功能并不是司法活动刻意追求的,而是在司法的“规定动作”完成之后自然而然、“水到渠成”式地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因此,这些辐射延伸功能应当保持在法治功能的附带、共生范围之内。当然,尽管是辐射性、延伸性、附属性的功能,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正确、全面发挥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扩大辐射功能,取得社会效果,甚至在一些情况下需要投入精力,专门为之” ⑷。由此可见,司法功能不仅从外在表现出打击、调节、制约之功,更重要的是通过个案的审理释放不可估量的辐射之功,因为个案的审理不仅止影响着个案当事人,而且影响着一个辖区甚至一个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特别在网络信息如潮的今天,司法功能的优与劣、好与差都会受到传播,优秀良好的司法功能会无形的影响着社会安定,不良的司法功能会带来不良的消极因素,甚至还会造成社会不安定的恶果。对于这种恶果,无疑是司法功能违背了司法规律。 司法功能如何顺应司法规律?有两句名言其一是“不体现民意的法律是绝对行不通的”,其二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由此可见,司法功能要顺应司法规律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首先,司法功能要顺应司法规律必须有着良法合上时代节拍。因为良法是捍卫人们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与之相对应是恶法,恶法就是维护独裁专制、维护暴政、侵害人权、肆意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同样的法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有人称之为良法,有人称之为恶法。良与恶的评判标准不是由少数人说了算,而是由多数人说了算。应该说,能够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算是良法,反之则是恶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恶法比无法更可怕。 其次,良好的法律必须有良好的法官来执行。何谓良好的法官,笔者认为电视剧《防线》的主题歌“公平叫我说,正义叫我做;念的是人民的情,唱的是祖国的歌”是最好的诠释。只有念着人民之情、唱着祖国之歌、心中装着公平、脑海储存正义的法官才能堪称良好法官。 离开这两个要素,司法功能就难予顺应司法规律。然而,要顺应司法规律,就必须创新司法功能。只有创新司法功能,社会管理创新这个大背景才不会残损有缺。 为什么说只有创新司法功能,社会管理创新这个大背景才不会残损有缺?笔者认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与否,关键取决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利用“司法功能”还是“行政功能”?如果“司法功能”大于“行政功能”,那么所有的社会管理功能都应受到司法功能的制约。由于司法规律决定着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司法功能也就必须顺应这个发展方向。既然“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根本方略,司法功能就必须遵从“人民意志”这个规律。要遵从“人民意志”这个规律,司法功能就必须统领其他功能。如果不统领其他功能,有的功能就会越权造成社会不安,对于这种不安除了靠“警察功能”短暂的临时纠正,从长远之计却离不开司法功能。因而笔者认为,要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最核心的是司法功能创新,只有司法功能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才能遵循法制轨迹而不偏航向。如果司法功能不创新,社会管理创新也就无从谈起。因为法治国家管理的最硬手段是法律,人民既然通过制定法律来管理国家,所有的管理手段都必须遵循法治规律。法治规律除了守法主体自觉依法行为,司法规律还要鞭策不法行为。要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最核心的是司法功能要创新、因为司法功能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终极功能。离开这一功能,超越法律的其他功能就难以受到法律的制约,一旦司法功能失控,无疑就会造成管理混乱。然而,司法功能要创新还得遵守“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与社会发展同呼吸、共命运、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规律”,离开这一规律,创新不仅破坏了司法规律,更为严重的是还破坏了社会规律,因为司法规律与社会管理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司法功能创新的几点思考 前有所述,司法功能是社会管理的终极功能。那么,如何创新司法功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 (一)司法功能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就人民法院而言,社会矛盾化解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是推进三项重点的基础工程;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的有效方式,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主要载体;公正廉洁执法是对人民法院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保障。基于上述三点理由,司法功能司法功能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 (二)司法功能创新要走出司法被动论的误区。自陇县法院“一村一法官”,“法律送到群众家门口的能动司法模式”在全国法院掀起波澜之后,从司法口到法学界引起两种不同的争论。其焦点就是被动与能动之争。 被动论者认为,司法相对于行政,行政是能动的,司法是被动的。持此观点者的理由是从诉的启动而言,是不告不理;从诉的审理而言,是当事人举证、当事人辩论,法官中立;从诉的裁判而言,证据和法律是根据、准绳,不能有任何个人感情或意识形态参与其间,不以判决可能的影响、后果左右依法裁判。行政的能动,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司法的被动,是保障当事人自治权、自主权和维护司法公正、公平的需要。能动有损司法独立,也不利于法官形象的树立。 能动论者认为,司法不仅是被动的,同时也是能动的。司法虽然不能主动介入社会和干预社会,但司法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动性影响社会,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虽然只能依证据和法律裁判案件,但法官在获取、审查、认定证据和发现、解释、适用法律方面有着大量发挥能动性的空间。法官虽然不能凭个人感情和意识形态办案,但法官是有思想的人而不是办案机器,其在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运用自己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智慧,在追求合法性时,同时追求合理性;在追求形式公正时,同时追求实质公正;在追求个案公正的法律效果时,同时追求普遍正义的社会效果。这种追求不仅可以通过裁判实现,也可以通过调解(民事诉讼)和协调(行政诉讼)实现 ⑸。 要走出司法被动论的误区,首先必须明确认识司法赖于国家产生而产生,自从国家产生之后,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就是国家管理的唯一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行政、司法虽然应运而生,但他们都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分支,本质上都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就当下而言,政府职能由管理型转向服务型,我们总不能说政府也没有管理职能吧?其次,要正确认识公正司法与能动司法的辩证关系。笔者认为公正司法是目的,能动司法是手段。同样的目的,如果手段不同,目的虽然大体相似,效果就不一样。正如有一个通道纠纷案件,前审法官坐堂问案,由于原告处于弱势,举证不明,被告邀约亲友出庭作证,强词夺理,法槌一响,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被动理论,原告的诉求被驳回也没有错,因为原告举不了证,就只能承担“司法公正”的程序后果。但程序后果的公正难以包容实体后果的公正而导致案结事不了。经过原告的申诉上访,案件不得不重审。再审法官接案后主动深入现场,从感官上就明晰原告无路可走,在暗访周边群众,被告确实建偏房把被告的路切断了。然后再找被告做工作。法官们没有讲法律大道理,只讲修桥补路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只讲谁家建房要为原受益人找出路是该村的规矩。再审法官没有穿法袍,也没有敲法槌,但问题却得到圆满解决。就目的而言,前后两审都属于公正范畴,但前审就没有良好的社会效果。由此可见,“婆婆妈妈”的审判方式并非有损法官的尊严形象,在“以人为本”的大背景之下,笔者到认为“婆婆妈妈”的能动方式才适合现有国情,特别是贫困山区。司法虽然不能“找米下锅,唤狗撵羊”,但不能说法官就不能深入基层就个案进行法制宣传、就个案弥补当事人证据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依照这一规定,法官并不是没有能动空间,关键是有的法官不愿意履行这个义务而乐于坐堂问案使程序公正代替实体公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程序公正只是法官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而老百姓打官司所追求的才是实体公正的后果。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要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⑹。 因而司法功能要创新,最至关重要的是从司法手段上创新,只有从司法手段上创新,实体公正才能彰显司法权威;只有从司法手段上创新,我们才能摆脱司法被动论的误区。 (三)能动司法是司法功能创新的动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盐城召开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会上强调:“人民司法是政治性、法律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服务型司法、主动型司法和高效型司法”⑺。司法功能如何创新?笔者认为首席大法官的高度概栝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从属性上看,司法属于人民,从职能上看,司法重在服务。既然是服务,服务本身就孕育着主动,主动的反义词是被动。被动导致的是司法死守,司法死守的恶果是阻碍社会发展的司法前进规律,只有能动的司法规律才能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司法功能要创新,能动是关键。只有心中装着人民,国际司法接轨才不会受西方司法制度的影响而使法官自称”精英阶层",高高在上。据笔者翻阅近几年来的法官楷模,从尚秀云、宋鱼水、金桂兰、到陈燕萍、龙进品等等,没有哪一个不是能动司法主义者,如果按被动司法论,尚秀云法槌一响就了事,他也就不会创下“法官妈妈”这个叫响世界的新名词。 (四)司法功能创新的几点思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对司法功能的定位,其功能表现为“解决矛盾纠纷,调控社秩序;参与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实施审查,监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制定司法政策,规制社会行为;加强司法调研,预警社会风险”⑻。对于司法功能的概括,笔者认为这是最完整的。然而要实现这些功能并加于创新,关键与强化服务功能。就强化服务功能而言,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1、社会矛盾化解要牵牛鼻子。就当前社会矛盾而言,与法院直接相关的主要表现于三个方面:首先,反映在刑事方面的主要是贪污受贿方面的案件难以避免重罪轻判的现象,按照刑法规定,本来贪污、受贿10万以上的就可判处死刑,但由于受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官员级别大小和犯罪之前贡献多少的影响,有的犯罪官员即使上千万、甚至上亿也判不了死刑。然而,当前官员矛盾虽然称之不上最激烈的社会矛盾,但也算得上主要矛盾,“当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这不是出自一般平民之口,而是总理的无奈感言。如果司法功能丧失权威,打击不力,我们也就难于逃脱“司法腐败”之嫌。其次是涉及民生的房屋撤迁、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较为激烈,而这类案件往往由涉及公权与私权的抗衡,在两种抗衡中,笔者认为作为法院社会管理的终局机关应在“政治司法化与司法政治化”之间来选择正确的途径。纯粹的“政治司法化”和“司法政治化”都是行不通的,依照“政治司法化”,党委政府就可包揽一切,司法形同摆设;如果“司法政治化”,党委、政府就会失控,法院也无能担当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的职责。再次是贫富差距拉大引发的强弱矛盾,按照小平的初衷,让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然后带动共同富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弱肉强食愈演愈烈。诸如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负荷劳作等等。更为严重的是有的爆富老板凭着手中的钱在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上了人大代表,由于暴富老板头上又添了一层光环,反而给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蒙上阴影。 化解社会矛盾,笔者认为要抓住牛鼻子,司法功能要创新,就必须从上述三类矛盾着手。 2、司法功能创新必须先还原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由于一度时期司法与国际接轨,坐堂问案已成定局。在这一模式的影响下,被国际遵从的“东方经验“不见了,法槌一响定乾坤,上访人数增多了。基于这一问题的存在,中央政法委在全国开展了“坚定信念、发扬传统、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对于这一活动的开展,报刊杂志、电视网络有又复苏着田埂边、病床前、乡街上、校园里就地开庭、送法上门、帮教回防、司法救助的红色亮点。这虽然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复原,但他不是简单的复原,在复原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诸如帮教回防、司法救助等等。 3、司法功能创新贵在深入。毛泽东曾经说过“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吃一吃。”变革梨子,亲口品味就得深入基层,走进百姓心里。只有走进百姓心里,才能知其百姓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什么样的法官。百姓的需要,就司法而言,实质上就是我们要遵循的司法规律。司法功能如果不严守这个规律,呆滞的、死板的司法功能就无从推动社会的向前发展。当前,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正在还原,可喜可贺。但我们也不能排除有的人为了呼弄一项有益活动的开展而流于形式,因而笔者认为“人民法官为人民”也好,“发扬传统”,必须实实在在。离开实实在在,老百姓不信任我们不说,从某种意义上说也破坏了司法规律。因而司法功能要创新,就必须有着良好的形式与完美的内容相结合,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才不会导致对司法规律的破坏。 综上所述,司法功能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终极功能,要运用好这一功能,就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因为司法规律决定司法功能,司法功能服务司法规律。只有实实在在的创新司法功能,人民法官才能真正诠释“人民”这个属性和“服务”职能。 注释: (1)胡锦涛2008年05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讲话》 (2)参考百度词条《政治》 (3)201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报蒋惠岭《均衡发挥司法的各种功能》 (4)同(3) (5)5月4日法制网《能动司法与公正司法》作者:姜明安 (6)《法制日报》5月6日头版:《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 (7)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2011年02月19日19:01 来源:央视网 (8)《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人民法院报 2010-11-08 (作者单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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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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