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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女儿丈夫心生不满 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7-15 08:46: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莺)   2011年7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明华的诉讼请求。

    2006年2月13日,李明华、陈梅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3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12月23日生育一女孩现随陈梅生活,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月10日李明华和陈梅又生育了第二个女儿,但已被送他人抚养,由于李明华和妻子性格有差异,婚后感情一般,加上李明华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才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因而夫妻双方于2010年春节前开始分居生活。后李明华以陈梅隐瞒第一个女孩不系其所生的事实,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上双方性格又不合,现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梅离婚,并要求陈梅给予精神赔偿。

    法院认为,原先李明华诉称第一个女儿不系其所生和被告陈梅有虐待小孩的行为,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二年,原告要求离婚和给予精神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明华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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