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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少年审判心理辅导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作者:赵静 龚思红   发布时间:2011-07-19 10:30:40


    青少年违法问题一直是社会问题的热点之一。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必要从心理学视野来解读青少年违法这一社会现象,分析青少年的认识特点、情感特点、动机特点和个性特点。为此,泉山法院于2010年6月1日率先在全市法院少年庭推行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帮教制度,开始系统性、规范化地对未成年人实施心理辅导帮教。针对未成年人所显现出的情绪化倾向明显、自我控制力差、逆反心理强等特点,从心理引导、疏导和矫治入手,倾情发挥法官的职业特点和心理咨询师的专业优势,紧扣先期预防、犯罪矫治、延伸关爱三大环节开展“护蕊行动”,有的放矢地解决未成年人的诸多心理问题,做好“心灵导师”,引导其健康成长。该制度运行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共对105名未成年人进行了心理引导、疏导和矫治,使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接近90%,判处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仅1人上诉,其中邀请心理咨询师参与庭审所疏导的29名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均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均主动认罪服判,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一是依托学校、社区、法律服务站三大平台,做好“心灵导航”

    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优势,与辖区内各中小学校进行互动,定期走进校园开展法制讲座和主题班会。通过法官讲课、学生提问、学生上台当小老师等方式拉近与学生的距离,用易被未成年人接受的心理引导方式,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幸福感,提高应对挫折、危机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与社区居委等组织协同开展“亲子活动”,利用儿童节、暑期等节假日组织未成年人及家长共同参加活动,引导家长运用正确、科学的方式实施家庭教育,教导未成年人如何通过语言沟通、肢体行为来掌握自我控制情绪的方法。通过法律服务站法律咨询、问题解答等方式加强与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交流,做到“心临其境”。

    二是依托审前评估、法庭教育、亲情会见三大环节,做好“心理疏导”

    进一步完善审前评估机制,从心理疏导切入,做到三个“面对面”交流,即和未成年被告人“面对面”交流、和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面对面”交流、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老师“面对面”交流,用真情实意打造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审前评估的三把“金钥匙”。

    在心理辅导帮教工作中,注重借助庭审平台,邀请心理医生到庭进行心理疏导,分析犯罪行为的法律定性、危害后果、被害人遭受侵害后的痛苦,以及因被告人失足给家庭造成的伤害,有针对性地选择最能使未成年被告人感动、折服和共鸣的情感“孵化点”,促使其认真反思。马某,男,1994年5月6日生,小学肄业,因犯强奸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为教育、感化、挽救马某,少年庭对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进行了法庭调查,并组织进行了法庭教育,专门邀请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针对马某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及其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单独的心理疏导。经过法庭教育及心理疏导,马某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其父亲抱头痛哭,表示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争取早日重新回归社会。庭审结束后,少年庭还安排一定时间让未成年被告人和亲属进行交流和情感宣泄,用家人的关怀和温情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自责心理。

    三是依托社区居委、关工团妇、重点企业三大载体,做好“心理过渡”

    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积极加强与社区居委的沟通联系,定期回访,及时掌握其心理起伏和思想动态。在辖区重点企业建立“帮教基地”,共同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方案和监管措施,使未成年被告人在稳定的岗位发挥一技之长,恢复对生活的信心和创干事业的勇气。赵某,男,17岁,住山东枣庄市滕州郊区,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案件审理过程中,少年庭考察了赵强的人生成长经历和家庭情况,了解到其母亲已去世,父亲长期在外打工,其处于无人管教状态,来徐打工也无固定单位,性格老实,因受他人唆使偶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为了教育挽救赵某,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少年庭将赵某托付给飞虹网架公司帮扶,由他们安排赵某的工作生活,负责日常的教育监管工作。通过一段时期的跟踪回访来看,赵某从事电焊职业,工作积极认真,其本人并表示争取早日拿到电焊技术资格证书,不辜负法院及社会对他的关爱。

    对于在少管所服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少年庭会同关工委、团区委、妇联等组织机构,组织心理咨询师不定期前往进行帮教,一对一制定心理矫治方案,做好心理过渡辅导,使他们在互动中体会到社会的关爱,带着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完成重新社会化的过程,预防重新犯罪。今年6月,少年庭专程到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回访、帮教在那里学习、改造的部分未成年犯,并为他们带去了励志书籍、内衣等学习、生活物品。未成年犯看到法官不辞辛苦来看望他们,都纷纷表示决不辜负法官的殷切期望,一定认真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到家人身边,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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